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办〔2012〕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201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株洲市2012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中纪发〔2009〕1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纪委、省监察厅2012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和株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市纪委全会暨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通过检查考核,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更加自觉地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为加快我市“四化两型”建设、推进“三个加快”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1.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2.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3.市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1.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

2.政府(行政)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的情况。

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4.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发挥作用的情况。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情况。

7.实施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1.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规范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加大惩治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的情况。

(三)工作措施实施情况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效能促勤,文化兴廉,推进株洲‘三个加快’”活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

2.反腐倡廉教育、廉政风险防范、规范权力运行、纠风、重大案件督导督办等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3.党组织抓反腐倡廉责任机制建设情况。

4.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

5.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各部门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的情况。

6.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创新情况。

7.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8.开展专项治理,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

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全面检查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具体检查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考核的方式步骤

检查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年度集中考核为重点。

(一)日常检查

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项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采取查阅台账、日常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在年度集中考核之前完成。

1.将开展“效能促勤,文化兴廉,推进株洲‘三个加快’”活动情况等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纳入日常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检查,按照每项100分的基准分进行评分,汇总平均后按比例计入总分。

2.对县市区的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以日常台帐为基础,根据平时随机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对口打分,汇总后按比例计入总分。

3.对市直各单位的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落实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株责办发〔2012〕1号)的情况和平时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对口打分,汇总后按比例计入总分。

(二)年度集中考核

市委授权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检查考核组,于12月份集中对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情况汇报。召开汇报会,由检查考核组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汇报,汇报的内容应包括:(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2)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3)工作措施实施情况;(4)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

2.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参加测评大会的人员对领导班子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及市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测评。县市区参与测评的人员为100名左右,由检查考核组从县市区直各单位人员中随机抽取;市直各单位参与测评的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和下属单位(机构)负责人。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将测评情况折算成分值,按比例计入总分。

3.指标测评。检查考核组采取听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指标评出分数,按比例计入总分。

五、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市政府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和市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公室,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检查考核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副书记任检查考核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分管检查考核工作的常委,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党风廉政室、监督检查室、案件管理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检查考核办公室的成员。市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市委授权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检查考核组进行年度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由市委常委带队,组长由市纪委常委担任。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日常检查。

(四)对农村、企业、学校、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分别授权市农办、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六、检查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量化计分

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两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不含奖励加分):日常检查结果占40%,其中对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占20%,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日常检查占20%;年度集中考核结果占60%(其中指标测评50%,民主测评10%)。

(二)结果评定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的综合得分提名4个县市区和8个市直单位为先进单位,报市委审定。

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和对县市区、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总体情况的民主测评未达到60分的,评为不合格单位。

对全市农村、企业、学校、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由市农办、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提名先进单位,经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后,报市委审定。

对具有创新意义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按照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创新性工作的考核评定办法》(湘纪发〔2009〕23号),设立单项奖,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自行申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评定。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的资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当年度被立案查处,被查处对象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领导班子成员期间);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检查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申请,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申请作出答复。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经市委审定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市政绩考核办,作为政绩考核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分部分的最终结果。同时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专题通报,对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反腐倡廉建设创新性工作,在市纪委全会上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在年度集中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由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日常检查的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考核办公室进行综合反馈,各被考核单位如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考核办公室依申请进行专题反馈。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并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民主测评中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视情予以组织处理或立案调查;对民主测评中得“差”票虽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在20%以上的,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视情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或立案调查。

(五)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列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六)按照“谁考核、谁反馈”的原则,对年度集中检查考核的情况,由各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日常检查的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反馈。

八、检查考核的工作纪律

(一)各检查考核组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检查考核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二)各检查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视情追究纪律责任。

(三)严禁各被检查考核单位向检查考核组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1.县市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

2.县市区日常检查评分表

3.市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

4.市直单位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检查评分表

5.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情况民主测评表

6.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民主测评表

附件1

县市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

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得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30分)

领导班子履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10分):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1分);2.县市区委常委会议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全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含案件)各不少于2次(2分);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1分);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1分);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1分);6.监督检查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1分);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1分);8.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1分);9.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1分)。上述各项未落实的不计分,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3分):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履行职责的不计分,履职不力的酌情扣分。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情况(3分):1.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任务分工(1分);2.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与分管部门共同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1分);3.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1分)。未履行职责的不计分,履职不力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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