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白山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日期:2012-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2012年4月1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六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壮大非公经济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总量持续增长,推进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营经济总量

(一)支持全民创业。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各类产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

(二)放开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核定。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三)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白山投资新办企业名称中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城乡居民住房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前提下,在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同意下,可凭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办理非生产企业住所。对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家庭住址。

(五)放宽经营期限限制。除经营项目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的按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核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六)放开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企业以股权、债权出资,支持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

(七)简化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一)鼓励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努力推进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建设绿色无公害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积极引导棚膜蔬菜种植户申办农民专业社,在名称中可以使用特色地理名称,特色蔬菜名称。对其投资设立的蔬菜批发市场、蔬菜加工销售、蔬菜物流配送等分支机构,不收取注册登记费。

(三)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进一步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鼓励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凡战略性新兴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六)支持企业提升整体素质。重点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抑制高耗能产业增长,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向“专、特、精、新”方向发展。

(七)支持网络经营。鼓励和支持白山区域内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个人开办网站、网店,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积极引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网络经营在促进白山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工作效能,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继续实行登记服务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能,缩短企业注册工作时限。实行注册窗口的一字工作法,即“窗口一站式、示范一文本、告之一口清、一审一核制”。指导新登记的企业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为企业年检提供便利。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采取预约年检、集中上门年检,材料齐全的即来即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免审(经营范围中有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副本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优先办理;放宽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

(三)实施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放建议书,告知企业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采取预警信息友情提示,对企业出现的一般违规行为,主要采取宣传法规、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的“四段式”处理方法,告诫后不进行整改的再进行查处。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开展人性化执法,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

(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快查处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及行业垄断行为;加大对驰(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打击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个体私营企业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健康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一)服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全市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大项目实行工商帮办制度,采取专人负责,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指导、全程跟踪、即来即办等方式,点对点联系,面对面接触,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在企业登记注册、商标注册、合同签署、广告宣传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二)搭建企业融资平台。立足工商职能,开辟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三大融资平台”,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促进银企对接,努力帮助企业融资,实现加快发展。

(三)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商标意识,鼓励企业按照“立新标、树地标、创名标”的思路,建立市、县、所注册商标数据三级台账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储备库。引导矿泉水、人参、硅藻土、林产品等重点产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申报工作。

(四)开展合同帮农活动。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指导,推广使用规范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订单当事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搭建广告助农服务平台。全面组织开展广告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经济组织的帮扶对接活动,选择经营规范、效益显著、农产品特点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涉农企业,与有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对接,对涉农经济组织及农产品进行设计、包装、策划、宣传。

(六)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建立登记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分析,每半年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为政府决策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提供科学的数据分析报告,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有利的投资方向发展。

(七)开展协会助企活动。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搭建个体私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的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了解供求信息的平台;搭建提供经营管理培训平台;搭建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维权平台,全方位服务企业发展。

(八)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就业再就业安置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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