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苏工商食〔2011〕27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3号)的精神,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工作水平

1.坚持政府领导。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2.严格责任落实。要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抓,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创新工作方法。要将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的突破点,突出效能,加强探索,注重主要工作的制度规范,注重与食品安全及工商监管其他工作的整合,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从整体上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流通许可,切实把好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关

4.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依法规范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修订《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5.完善许可软件。及时完成食品流通许可软件的后续开发,保证乳制品经营单独许可顺利进行。

6.开通信息数据库。通过乳制品经营许可,逐步建立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经营者信息查询服务。

三、强化检验工作,切实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

7.强化初步筛查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对三聚氰胺等重点项目的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为基层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要突出重点,增加对乳制品的快速检测的数量和频次,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8.科学制定乳制品抽样检验计划。各地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以及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具体方案,明确具体的组织实施者及抽样检验品种、抽样检验频次和数量,明确开展抽样检验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要完善乳制品的抽检项目和指标体系,并重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蛋白质含量等项目。

9.统筹安排,严格高效使用检验经费。要突出监管重点,对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明确监管责任人,每周进行抽样检验;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经常开展抽样检验。要及时汇总分析辖区检验情况,科学安排检验任务,合理整合资源,尽量避免重复抽检。对省局下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经费,应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申请抽检经费,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和抽检工作按要求完成。

四、狠抓日常巡查,切实做好乳制品经营行为监管工作

10.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动态巡查。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优化配置资源,明晰巡查人员职责,根据《基层工商分局(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程》,对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的内容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细化。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认真检查“两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11.健全乳制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要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乳制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12.加大对非法经营乳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彻底清剿非法经营乳制品的“黑窝点”。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发现乳制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不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

13.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乳制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经营乳制品的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有效对接,为乳制品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4.强化乳制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乳制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督促其依法履行。食品经营者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食品经营者发现虚假票证的、在乳制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或者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购进。

15.完善乳品经营社会监督机制。要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的能力。要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监督网络,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网络覆盖面。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帮助广大市民树立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方式。

六、工作要求

16.进一步完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以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层层制定和落实乳制品安全应急预案,并不断加以完善,切实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要积极推进乳制品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乳制品安全信息的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步实现省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四级贯通,并努力做到与同级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不断提高应对处置乳制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7.严格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乳制品抽检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全面、准确、科学、规范地利用乳制品抽检信息,有效开展消费提示和警示工作。要充分利用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办、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行政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等,及时了解乳制品安全市场信息,掌握乳制品市场动态情况。要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引发的乳制品安全事故苗头。要根据卫生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18.加强数据报送。各地要按照每个季度和年度,将本地区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综合分析和年度总结情况分别形成书面报告,于每个季度末的28日和每年12月6日前通过内网报省局食品处。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成效;对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和抽样检验以及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建议等。并在每月6日之前报送上月《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类别单位数量

1抽样检验情况抽样品种种

抽检乳制品样品数组

其中:合格婴幼儿乳粉样品数组

合格乳制品样品数组

其中:合格婴幼儿乳粉样品数组

下架退市不合格乳制品公斤

2案件情况查处乳制品案件案件数件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3快速监测情况快检乳制品样品数组

其中:快检婴幼儿乳粉样品数组

不合格样品数组

4受理消费者申诉和处理情况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件

查处消费侵权案件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1.抽检品种包括乳粉、液态奶、酸奶、含乳食品等。

2.填报时间:每月6日前填报上个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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