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苏府通[2015]9号
颁布日期:2015-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5]9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5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94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5.0928公顷,其中耕地24.769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5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2组,倪汇村1、23、24、26~30、32组,芮埭村12组,上浜村(琳桥)15组,石桥村24组,庄基村7组;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9、5、6组,朱泾村11、21~23组;黄埭镇青龙村10、43、5~7组,三埂村矫埂12组,三埂村罗埂4、5、7组,三埂村钱埂1组,旺庄村14、15、4组,斜桥村11、12组,新巷村石新13组;黄桥街道占上村12组,木巷村4组,生田村11组;太平街道花溇村3组,花倪村堂前1组,聚金村西浜11、3组,乐安村(陈庄)6组,盛泽村青漪2、3组;望亭镇项路村8组;渭塘镇凤阳村18组,塘角村2组,渭北村27组,渭西村5组;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岸山村(斜宅)6组,枪堂村1组,沈周居委会2~4组;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姚祥村13组,众泾村6组,众泾村(韩家)4组,众泾村(吕池)1组,朱巷村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组0.0095公顷,其中耕地0.0068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组0.0316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1组0.0685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3组0.2984公顷、其中耕地0.2912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4组0.1120公顷、其中耕地0.1094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6组1.2226公顷、其中耕地1.0955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7组0.0210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8组5.5936公顷、其中耕地1.1535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9组4.8053公顷、其中耕地2.5387公顷;

(十)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30组1.6093公顷、其中耕地0.8083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32组0.3263公顷、其中耕地0.2814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2组0.3685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上浜村(琳桥)15组0.7342公顷;

(十四)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24组0.4125公顷;

(十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7组0.5775公顷;

(十六)相城区阳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9组0.6381公顷;

(十七)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5组3.9080公顷;

(十八)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6组3.7512公顷;

(十九)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1组0.0576公顷、其中耕地0.0415公顷;

(二十)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21组0.4910公顷、其中耕地0.0277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22组0.3894公顷、其中耕地0.2865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23组0.4031公顷、其中耕地0.0189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10组0.0825公顷、其中耕地0.0767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43组0.5832公顷、其中耕地0.5606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5组0.0116公顷、其中耕地0.0105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6组0.0012公顷、其中耕地0.0012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7组0.7422公顷、其中耕地0.6931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12组0.0118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4组0.3696公顷、其中耕地0.3012公顷;

(三十)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5组5.9396公顷、其中耕地5.0596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7组0.3588公顷、其中耕地0.3509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钱埂1组0.2533公顷、其中耕地0.2521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黄埭镇旺庄村14组0.2268公顷、其中耕地0.1991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黄埭镇旺庄村15组0.3327公顷、其中耕地0.3097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黄埭镇旺庄村4组4.3633公顷、其中耕地3.3548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11组1.8525公顷;

(三十七)相城区黄埭镇旺庄村12组0.7998公顷、其中耕地0.2299公顷。

(三十八)相城区黄埭镇新巷村石新13组0.3333公顷、其中耕地0.3333公顷。

(三十九)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村12组1.0433公顷、其中耕地1.0286公顷。

(四十)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村4组0.4693公顷;

(四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11组0.2998公顷;

(四十二)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3组0.5656公顷、其中耕地0.3087公顷;

(四十三)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堂前1组0.0681公顷、其中耕地0.0460公顷;

(四十四)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11组1.5222公顷、其中耕地0.2651公顷;

(四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3组0.6290公顷、其中耕地0.5213公顷;

(四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乐安村陈庄6组0.6662公顷;

(四十七)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青漪2组0.3057公顷、其中耕地0.1533公顷;

(四十八)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青漪3组1.0500公顷、其中耕地0.3622公顷;

(四十九)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8组0.1572公顷、其中耕地0.1047公顷;

(五十)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18组0.8963公顷、其中耕地0.8531公顷;

(五十一)相城区渭塘镇塘角村2组0.5212公顷、其中耕地0.4970公顷;

(五十二)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27组1.3412公顷、其中耕地0.5985公顷;

(五十三)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5组0.0156公顷;

(五十四)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0.4835公顷、其中耕地0.4482公顷;

(五十五)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组1.4301公顷、其中耕地1.0739公顷;

(五十六)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1组1.8200公顷;

(五十七)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2组0.6377公顷、其中耕地0.1629公顷;

(五十八)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3组0.0103公顷;

(五十九)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4组0.0488公顷、其中耕地0.1629公顷;

(六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0.1987公顷;

(六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3组4.3613公顷;

(六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6组0.5128公顷;

(六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韩家4组0.1961公顷;

(六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吕池1组0.5316公顷;

(六十五)相城区元和街朱巷村7组3.219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4.769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5.267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4.2992

1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30.0550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2组,倪汇村1、23、24、26~30、32组,芮埭村12组,上浜村(琳桥)15组,石桥村24组,庄基村7组;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9、5、6组,朱泾村11、21~23组;黄埭镇青龙村10、43、5~7组,三埂村矫埂12组,三埂村罗埂4、5、7组,三埂村钱埂1组,旺庄村14、15、4组,斜桥村11、12组,新巷村石新13组;黄桥街道占上村12组,木巷村4组,生田村11组;太平街道花溇村3组,花倪村堂前1组,聚金村西浜11、3组,乐安村(陈庄)6组,盛泽村青漪2、3组;望亭镇项路村8组;渭塘镇凤阳村18组,塘角村2组,渭北村27组,渭西村5组;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岸山村(斜宅)6组,枪堂村1组,沈周居委会2~4组;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姚祥村13组,众泾村6组,众泾村(韩家)4组,众泾村(吕池)1组,朱巷村7组

4月2日

4月16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黄埭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街道国土资源所、望亭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渭塘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阳澄湖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4月2日

4月16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72、66101859、65717007、65468768、65383663、65909058、65425008、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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