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期,受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影响,我市家禽业遭受很大冲击。为保护家禽生产经营者利益,努力稳定家禽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精神,按照企业、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扶持我市家禽业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按照种禽分级管理要求,对祖代种禽按照每套5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给予补助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对存栏父母代种禽按照每套1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各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负担;各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30%(补助依据以区财政先行支付的相关资金拨付凭证为准),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涉及家禽孵化场的其他扶持政策,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给予经费补贴。对因H7N9禽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支持各地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省财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补助。

三、扶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与农户签订家禽收购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合同及时收购。支持每个家禽主产县选择l家、市区选择2家龙头企业,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缓解家禽产销矛盾。省财政对收储企业租赁冷库等费用给予补助,县(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其中各区配套部分,市财政补助50%(补助依据以区财政先行支付的相关资金拨付凭证为准)。

四、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省、市级今年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高效设施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资金,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对家禽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大户给予倾斜支持。中小规模的家禽养殖场和农户,由县(区)政府制定实施扶持政策。

五、促进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销售。在严格检验检疫基础上,认真做好市内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各县(区)不得采取封锁措施。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对禽类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开启。2013年年内,减免家禽检疫费。

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鼓励养殖场(户)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保养殖场、农户所遭受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从今年的特殊情况出发,组织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及时进行理赔。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市、县(区)财政酌情安排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七、科学引导消费。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公众疑虑,尽快恢复市场信心。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学校、院所等集伙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加工消费。

以上政策意见,请即贯彻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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