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徐政发〔2010〕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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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顾林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建林、市公安局副局长邢玉权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徐州工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邢玉权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条例》在本辖区贯彻实施的组织、指挥;协调好各部门、各街道,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及区属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协作,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后勤保障。具体任务有:成立本县(市)、区的犬类管理工作班子;建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养犬管理专门队伍;组织开展全面的宣传工作;六县(市)、贾汪区确定本辖区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开展养犬登记和犬只防疫、检疫工作;做好养犬登记、免疫一站式服务点的后勤保障工作;配置必备的养犬管理装备等。
(二)宣传部门牵头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农委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城市管理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工作的前期经费核拨;负责对依法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取的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和年检费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九)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三、工作目标
通过《条例》的宣传,使市民群众知晓《条例》的规定,尤其要使养犬市民人人皆知,并遵守养犬规定。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全市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重点管理区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5%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栓(圈)养%;无证犬收缴率9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5%以上;狂犬扑杀率达100%。基本杜绝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4月30日)。
其主要工作:
(一)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人员从公安和林牧渔业部门抽调组成。
(二)组织和发动各区办事处、社区对所管辖区的养犬状况做一次全面的普查,普查结果报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便为下一步配备证书和电子标识提供真实可靠数据。同时,督促犬主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按时进行免疫和登记,督促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的市民在2010年5月1日前自行处置。(三)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并认真抓好落实。
(四)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做好宣传发动所需各种材料、宣传资料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五)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会同农委部门做好“登记办证免疫点”的选址工作。集中办证期间,各区设立1个固定办证点、2个以上流动办证点,并向社会公布。集中办证结束后,每个区保留一个固定办证点。(六)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做好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建设、犬牌、犬证和电子芯片的采购等项工作。印制足够的《养犬登记审批表》。
(七)各县(市)、区组建养犬管理专业队伍(包括登记办证人员和捕犬人员),购置必要的养犬管理装备,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各县(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掌握、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
以上工作要于4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至6月30日)。主要工作:
(一)市和各县(市)、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各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通过拉横幅、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全方位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养犬管理工作的目标、方法和步骤,宣传重点管理区禁养犬标准及犬种,通告收费标准。同时,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致养犬居民一封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逐一上门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让全体市民人人知晓不依法养犬带来的危害,如何依法、科学、文明、健康养犬,并了解养犬的条件、登记办证收费标准,办证程序及时间等。
(二)各县(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养犬管理专业队伍进行学习培训,公安、城管、农林、工商等部门加强内部学习和宣传。
(三)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使用、信息的采集等培训工作。
(四)各地养犬管理办公室将《养犬申请登记审批表》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发放给养犬居民,由养犬居民填写并报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阶段:集中登记办证和免疫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登记办证及相关工作。工作中,各区要采取分期分片办证,已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由犬主携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办证点办证。集中办证期间实行联合办公,各办证点的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注册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犬只免疫、注射电子标识、办理犬只免疫准养证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建立健全犬类档案,市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对全市办理养犬登记信息情况实行联网管理。各办证点应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集中办证结束后,各区要组织公安、城管、农林、工商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集中执法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养犬,捕捉无证犬,收容被遗弃犬、野犬,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
集中养犬管理工作结束后,市养犬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评估,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发证率、免疫率、圈(栓)养率、收缴率不达标的,视为养犬管理工作不合格,予以全市通报,并重新组织实施。对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的地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市依法治市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着《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对各级政府和各个执法部门寄予了高度期望。因此,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条例》实施和养犬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通过层层动员部署,深入基层加强检查指导监督,加大经费、装备、人员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工作扎实有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关,加大办证力度,落实管理措施。一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加强考评考核。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养犬管理纳入考核内容,并明确分管领导、专管人员的工作责任。二是严把审核审批关。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而对单位饲养的犬种没有限制,若审核不严,容易使一些养犬主变通办证,即使是单位养犬,也要严格标准,从严审批。三是公安部门收取的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讲究工作方法。《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养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是政府服务功能的体现。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遇到问题要多做宣传说服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同时,集中登记办证期间,要统筹安排办证时间段,并抽调足够的人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四)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为了保证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及时掌握《条例》实施进展情况,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养犬数量及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情况的基础调查情况,集中办证点的详细地址,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号码,集中办证点、办证的范围及时间划分等情况于2010年4月25日前上报,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民通告。各区集中养犬管理工作清理整顿阶段结束后,于7月5日前上报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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