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9月25日印发的《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徐政办发〔2010〕212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徐州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徐州市管辖的内河、湖泊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市水上搜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整合社会资源,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应急反应行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各方面应急力量统一指挥协调,市、县(市)区两级分工管理,属地政府应急指挥,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取得最佳效果。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预防预控、有效应对,整合资源、及时共享,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减少水上险情,减少资源浪费,及时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优先快速。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对搜寻救助力量的投入,建立科学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优先快速地救助遇险人员。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1.4险情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Ⅰ级)、重大险情(Ⅱ级)、较大险情(Ⅲ级)和一般险情(Ⅳ级)。

1.4.1特别重大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2重大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Ⅱ级):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在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3较大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Ⅲ级):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1.4.4一般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Ⅳ级):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市水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水务局、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卫生局、环保局、外办、地震局、气象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徐州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

2.1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国家水上搜寻救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市水上搜救有关规定和办法。

(2)按照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统一领导全市水上遇险人员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以及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

(3)制定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制定全市水上搜寻救助所需专业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计划和调动方案;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水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组织建立市搜寻救助专项资金。

(4)在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内跨县(市)、区范围的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毗邻市水上搜寻救助和相关活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5)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重特大水上险情、事故,并执行省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上报搜寻救助行动、搜寻救助信息和有关情况。

(6)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7)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市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获救伤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组织地质监测,提供相关区域的地质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外办: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寻救助行动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搜寻救助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寻救助资源保障的协调和有关项目立项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组织、协调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协调组织地震监测,提供相关区域的监测数据和必要的防震技术支持。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提供管辖区域内的内河水文信息。

徐州军分区: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请求,负责协调驻徐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市武警支队:应市水上搜救中心指令,负责组织、指挥所辖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3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筹备和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组织召开搜救专业会议;起草市水上搜救中心文件,编发《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简报》。

(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受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3)组织拟订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实施,组织拟订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演习方案并具体实施。

(4)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管理搜寻救助专用设备和设施。

(5)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寻救助行动奖励性补偿预算,具体管理市搜寻救助专项资金。

(6)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应急救助力量

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由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构成。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通航水域及骆马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队伍的组建工作。应急救助力量包括船舶、车辆、人员和物资等。

2.4.1成员单位救助力量

搜寻救助成员单位搜寻救助力量是主要应急救助力量。接到搜救指令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各搜寻救助成员单位的搜寻救助力量应按指令和方案,迅速执行水上搜寻救助任务,救助遇险人员,保护水域环境。

2.4.2社会救助力量

其他社会救助力量是有效的现场救助力量。接到搜救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义务参与救助。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各类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2.4.3其他搜寻救助资源

相邻省、市救助力量是我市应急救助力量的有效补充资源,根据救援需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通过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时与之联系,请求援助。

3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预防责任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等。

(1)市气象局: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灾害信息。

(2)市水务局:对内河、湖泊以及水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预警信息。

(3)市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信息。

(4)市地震局:对区域内地震形势进行监测,即时提供监测数据信息,对地震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5)上级机关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2预警级别确定

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和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3.2.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潮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急剧滑动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3.2.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潮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滑动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重大洪峰的信息。

3.2.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潮等气象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滑动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2.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的信息。

3.3预警信息发布与预防行动

市气象、国土资源、水务、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水上搜救中心梳理后,会同市委宣传部通过信息播发渠道统一向社会发布。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

3.4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在预警来临前对全市的预警和预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有:是否启动了应急预案,是否按相关预案要求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等。

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水上搜救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为不断完善预警和预防工作,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预警和预防的评估,并书面报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并进行分析与核实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当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报告后,必要时在向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应向国家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或与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资料;

(3)派出应急力量到现场向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其他有效途径。

4.3险情评估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对接收到的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确认为遇险的,按本预案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规定,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4.4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应立即通知搜寻救助责任区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5分级响应

4.5.1分级响应原则

(1)应急响应行动按照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一般险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

(2)中国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Ⅰ级响应,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Ⅱ级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Ⅲ、Ⅳ级响应。

(3)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遇险人员、船舶上级主管部门应首先进行响应,待上级搜寻救助机构赶赴现场后进行移交。

4.5.2Ⅰ、Ⅱ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搜救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任总指挥,副指挥长任副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待国家、省搜救机构赶赴现场后纳入上级应急搜救指挥部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救。

4.5.3Ⅲ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任应急搜救指挥部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待市应急搜救指挥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后,纳入市应急搜救中心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寻救助。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4.5.4Ⅳ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徐州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工作组人员指导下,继续实施现场搜寻救助。

4.6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险情确认后,应急搜救指挥部相关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状态:

4.6.1Ⅰ、Ⅱ、Ⅲ级响应

(1)抢险及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及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利用各种设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排除险情,协调医疗救护、尸体运输处置保管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群众疏散、现场保障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

(3)现场勘查及调查处理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监察局、安监局组成。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以及事件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经信委协助。负责应急搜救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通信联络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公安局指导。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死亡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接待工作。

(6)技术专家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对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和损失进行紧急评估,提供应急处置的技术决策依据。

4.6.2Ⅳ级响应时,事发地政府按Ⅰ、Ⅱ、Ⅲ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小组。

4.7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恶劣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通报。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人员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水上搜救中心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化学品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机构可请求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4.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就近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水上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

4.10信息发布

4.10.1信息发布要求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市水上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会同市委宣传部可授权有关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4.10.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名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2)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3)善后处理情况;

(4)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4.10.3信息发布的方式

(1)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进行发布。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安排有关媒体记者到现场作采访报道。

4.10.4信息发布程序

(1)信息发布前,应将拟发布的信息书面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审查。

(2)涉及到Ⅰ、Ⅱ级响应的信息报请国家水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或经授权后报请省水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为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建立水上遇险通信系统,配备能够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制订有关水上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

(3)市经信委要组织、协调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用电信网络资源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5.2应急力量保障

5.2.1救援力量保障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市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建立市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依据《水上搜寻救助力量指定指南》,收集全市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和设备信息库。

5.2.2交通运输保障

(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与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5.2.3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接到水上医疗救援请求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5.2.4治安保障

(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与市公安局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5.2.5资源装备保障

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和配置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和装备。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逐步完善重点水域电视监控设施,加强现场水上突发事件监控。

市水上搜救中心建立骆马湖搜救基地,保障骆马湖区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市、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5.2.6资金保障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寻救助经费,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3)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主要包括: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开支;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开支;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开支;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5.2.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或当地政府动员全市或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3宣传、培训与演习

5.3.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市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宣传。

(2)市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5.3.2培训

(1)市水上培训中心应定期对搜寻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搜寻救助手册、知识和相关文件等。

(2)被指定为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相关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进行指导。

5.3.3演习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搜寻救助、消防和防污综合演习。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由应急搜救指挥部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并做好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港澳台和外籍获救、遇难人员由当地政府台办或外办负责处置。

6.2总结评估

(1)水上搜寻救助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的原则。

(2)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3)市水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评估报告,由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审核。

7奖励

7.1奖励范围

(1)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2)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对为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对参加水上搜寻救助的船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7.2责任追究

对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的;使用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活动的;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特殊情况未立即执行指令的;不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协调和指挥的;擅自退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未按照规定做好水上搜寻救助相关善后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寻救助责任区是指由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水上包括徐州管辖的内河、湖泊以及水库等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制订,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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