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1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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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市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同时,取消市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初审、代办、转报),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尤其不得以事前备案、将取消的审批项目在其他审批项目中增设审批条件的形式实施,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次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接受电子监察及法制监督。
各地、各部门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上述要求不一致条文的,相关条文内容一律停止执行,同时要抓紧及时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3.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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