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文号:赣卫药政字[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卫药政字[2011]10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监察厅和省药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赣府厅发[2010]75号)、《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赣卫药政字[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增补目录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年版)基础上,为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增补的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增补目录暂定试行一年,以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增补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集中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和报销。其中增补目录药品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的,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付;属乙类的,按国家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分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第三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疾病防治需要,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占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30%降至5%。非目录药品执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并实行严格备案管理,以县为单位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备案。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应首选目录内药品(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内药品),具体使用比例暂定为:三级综合医院配备比例不低于目录内药品中标品种数量的95%,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配备比例不低于目录内药品中标品种数量的95%,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30%。使用比例将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确定使用比例,并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加强增补目录药品采购、保管、使用、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增补目录药品合理使用的培训,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落实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财政补偿挂钩。要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监督评价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监管。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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