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赣质监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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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办发〔2012〕38号
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
一、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敏感性。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将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省局将与各设区市局签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见附件1),各设区市局要与县(市、区)局签订相关责任状,并报省局质量管理处备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质监部门要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宣贯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具体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三、创新监管工作机制
省局将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人员培训班,设区市局也要举办类似的培训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能力。各设区市局要选择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参观学习基地,“手把手”地指导县级局监管人员,如何执行监管程序和监管要求,如何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何提出整改意见、关闭不合格项。要建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分级建档制度,各设区市局和县(市、区)局要同时建立获证企业档案,主要内容目录见附件2。市、县局均应分别保存获证企业监管记录、不合格项记录和整改报告。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方式,对照《实施细则》对获证企业的必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作好监管记录,必要时,拍摄图片;对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一定要跟踪整改到位,实施闭环管理。对辖区内重点产品(见附件3)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一般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要进一步加大对无证企业和违法违规获证企业的查处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等较大事故或者被媒体曝光的企业,在事发1小时内按紧急信息上报省局,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农药和铅酸蓄电池等生产企业,在后续监管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等是否有效。对持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的获证企业,要立即停止其生产并暂扣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突出监管工作重点
各级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化工和农药产品中涉及工业用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检查企业的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台账。对照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见附件4),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实名购销制度,并在其产品包装或标识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如产品包装是罐体可在销售发票或说明书上标注“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坚决杜绝工业用添加剂产品流入食品生产领域。继续贯彻落实赣质监质联函〔2011〕1号文件要求,对列入附件5中没有提供《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告知书》的企业,有关设区市局必须要求企业于5月中旬前提供告知书,存档备案,并报省局质量处。
联系人:肖斌,刘志凯
电话:0791-86355339、86355337
手机:18679111165、13870672333
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工作责任状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档案目录
3.重点监管产品目录
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5.全省获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和农药产品中涉及工业用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5/65109.shtml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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