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3〕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力度,确保各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现就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重要意义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集体议事形成决定的主要形式,也是市政府重要的决策性会议。对其议定事项的督查,是保障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

二、明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是政府决策执行的主要推动者,分别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及各自分管口事项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各项议定的事项必须始终坚持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议定事项按时有效完成。市长督查室作为专门督查机构,具体承担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调度和统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办理职责,及时、主动地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办理好各项议定事项。各主办协办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精神,及时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明确督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市长督查室要及时全面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跟踪分析,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从而推进决策的落实。

三、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专项督查制度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长督查室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方案,下发督查通知,明确时限要求,搞好跟踪督查。

(一)督查实施时间

督查时间原则上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后1个月内,但也可以根据议定事项的具体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

(二)督查方式

1.选择督查议题,根据常务会议议题重要性程度分一般性议题和重要性议题两类,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确定督查对象,填写《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单》(附件1),提出督查意见和要求;

3.下发督查通知,通过政府内网、传真、邮件和当面送达等形式将《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单》下发到各县(区)和相关部门;

4.反馈督查情况:一般性议题由各承办单位在接到《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单》后一周内书面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到市长督查室(书面材料首页格式见附件2);重要性议题由市长督查室组织人员开展专项督查,采取座谈、听取汇报和现场踏勘等形式,了解决定和议定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推进决定和议定意见的贯彻落实到位,形成专题督查报告报市政府领导。

(三)督查要求

1.督办过程中,市长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工作进度,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和提出可行性建议措施,促进工作如期落实。

2.由市长督查室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要逐项认真梳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敷衍应付、不实事求是的退回重办,确保落实质量。

3.由市长督查室负责编发《督查专报》,实行“一会一通报”制度。

四、健全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没有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议定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根据《抚州市政府工作规则》和《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1.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单

2.抚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反馈表

2013年8月5日

附件1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单

〔2013〕第号

抚州市政府办公室市长督查室2013年月日

主送

单位

决定

来源

决定

内容

督查

意见

抄送

备注

附件2

抚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办理情况反馈表

承办单位

议题名称

议题来源

承办结果

(可附材料)

承办建议

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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