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景府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2]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全市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市委和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四免一关怀”政策(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母婴阻断、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上学、关怀救助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得到有效落实,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市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态势。但防治工作仍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相对严重,有的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个别地方、部门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投入不足等问题,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毒防治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市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防治工作氛围
将《艾滋病防治条例》纳入普法教育考试内容,在党校每期学员课程中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在中学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和新进公务员轮训,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培训内容。文广、工商、公安、质监、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娱乐场所、酒(旅)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场所内要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中要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检验检疫部门要将农民工、外出经商人员、出国劳务人员等流动人口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公安、共青团、卫生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设置艾滋病宣传栏,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或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或公益广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组织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阻断艾滋病的传播蔓延
(一)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捷、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逐步实现全市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综合性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艾滋病、梅毒快速检测能力。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二)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三)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全市旅(酒)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等单位,以及沐浴休闲、公共娱乐场所要配备安全套销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性病检测能力和可及性,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做好戒毒人员出所后向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转介工作。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四)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属地管理、就地治疗原则,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提高检测能力和可及性,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相关疾病的对症治疗。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卫生部门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四、做好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力度,鼓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其生活补助及时发放。要将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并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住院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慈善救助。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劳教(戒毒)、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要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和“妇女面对面”、“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专项行动,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部门防治责任。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要研究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和职业保险保障机制,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三)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市内外合作。卫生、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实施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专项,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市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根据本地全年GDP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在疫情严重地区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遏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艾滋病防治长效机制。
(六)加强督导,强化考核,确保艾滋病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2〕12号)要求,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考核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艾防委要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相关部门督导检查,确保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市艾防委各成员单位需接受市艾防委督导检查。
(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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