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2〕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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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感
1、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有力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与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密切相关。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更加适应我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需要。
2、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执法为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坚决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等现象和问题的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坚持服务大局,始终以发展为中心,防止和克服保护主义、利益主义,防止和克服部门条条框框阻碍全市改革发展的大局,切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4、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协调解决问题、语言文字表达、应急处置和运用岗位专业技能等五种能力为核心,以执法岗位资质需求为标准,编纂执法培训系列教材、大纲及题库,逐步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专题等培训。
6、完善行政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方式,切实规范行政裁量权。对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要主动、及时纠正;如不自行纠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7、规范行政收费、罚没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县(区)政府和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的罚没、收费的票据管理,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未经本级政府公告的执法主体,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
8、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凡是国家部委、省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及时制定本系统统一使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9、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凡是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衣着整齐,标识齐全;没有统一着装的,应当仪表整洁。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10、推进行政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要通过门户网站、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12、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建立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制度,对行政执法检查进行全面清理,能减少的坚决减少,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和备案制度,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13、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14、严格遵守执法时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承诺的行政执法时限,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15、推行法制员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从现有工作岗位上,挑选一批道德品质好、法律素质高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赋予其执法活动(案件)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职责。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法制员对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合法性审查;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16、加强行政执法流程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运用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17、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要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的,要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受理、办理制度,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执法违法问题较多的部门,要予以通报并报告本级政府。
18、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按照《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19、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20、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监督指导、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1、加强行政执法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22、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23、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24、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严禁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或下达罚没款指标。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
25、加快建设执法信息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结合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执法工作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办事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同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建设集行政执法信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过程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能力保障管理为一体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26、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业务列为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现实矛盾和纠纷的优秀干部。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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