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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府字〔201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2013年5月2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420元,月人均补差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20元,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25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主动向社会公示低保对象身份信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低保政策公正透明;加大对低保资金的监管力度,保持资金良性、可持续运转,确保我市民生工程工作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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