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1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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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定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
1.清理的范围
在对全市2007、2008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09年度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2.清理的具体内容
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全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关于转发国土资发〔2009〕86号文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36号)文件有关工作没有完成的要继续完成。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1.清理的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市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分析,依法处置,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范围是2010年3月31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重点为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面积较大的闲置工业用地。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
2.清理的具体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单位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其合同生效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2)处置方式
①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②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且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再收土地闲置费。
③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责令或督促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
④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3)处置程序
①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②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③拟订处置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④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⑤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当地主要报纸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⑥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理
1.清理的范围
全市2007年以来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收支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内容。
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和长沙特派办2009年在我市进行土地审计期间指出的2007年1月以来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2.清理的具体内容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政府以市场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等),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依法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3.清理的要求
(1)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时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将已经征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返还、补偿、借予交款人的,要限期追缴;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4)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四)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要求,今年4至7月在全市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底以前)
成立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及时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摸底排查和处置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进行清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帐,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土地出让收支账目进行梳理;对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和违法审批的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各县(区)将附表1-6的摸底排查情况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报一份)。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大面积闲置工业用地进行核查,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处置一宗、上报一宗的要求,及时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0年8月至12月)
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上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显示的数据,组织检查组赴各县(区)检查。督促工作不力的县(区)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要将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组织力量查办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四)整改阶段(2011年1月至6月)
要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整改力度,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及时督促纠正。
(五)回头看及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
对专项治理的前阶段工作认真“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总结评估。各县(区)2011年11月前要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县(区)进行总结验收,并督促各县(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土地监督管理配套措施。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总结全市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避免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是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土地闲置。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三)讲究政策,严明纪律。在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坚决查处一批土地领域中的大案要案,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附件:1.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
2.出让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
3.闲置土地宗地调查统计表
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
6.专项治理期间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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