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会议组成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组成人员到会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主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专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特殊情况下也可邀请市委工作部门、群体组织负责人列席;议题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负责人列席;萍乡日报社记者、萍乡电视台记者列席。

二、会议议题

(一)下列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5.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6.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7.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8.市长认为应由(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1.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可由市长、副市长自行处理或作出决定的,或可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

2.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相互间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3.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

4.会前未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三)议题协调

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事项,在正式申报会议议题之前,主办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向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协调、向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1.按事项涉及范围,主办单位应事先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如有需要,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或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暂缓申报议题。若急需提请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在申报议题时应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的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列出各方意见、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会议研究;

2.涉及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方面问题的议题,在提请列入常务会议议题之前,须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等部门沟通协调,并由其提出书面意见;

3.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论证;

4.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5.涉及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6.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申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7.凡经过协调(论证、听证等)程序的议题,都须形成书面材料,写明协调(论证、听证等)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作为附件呈报。

(四)议题呈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拟列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口科室负责对议题材料进行整理,议题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协调意见、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修改后的讨论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和论证意见书、其他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对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的汇报提要或表格,突出需重点说明和要解决的问题。材料整理齐全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收集、初核,填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签表,依次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五)会议确定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程度,合理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和列席单位等),送分管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审定。

2.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涉及到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相应分管副市长应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议题;如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策的,应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三、会议安排

(一)会议材料。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通知议题分口科室或主办单位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原则上提前呈送给会议出席领导。

(二)与会人员。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或单位。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后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应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在会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

(三)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安排;会议室的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四、讨论程序

1.汇报议题。经协调的议题由负责协调的副秘书长或其他方面负责人汇报,如有需要,列席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不需要协调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非特殊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分管副市长就议题相关内容作补充说明。

2.讨论发言。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应把握重点,简明扼要。

3.总结议题。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

五、与会要求

(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须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二)议题汇报单位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如有必要,允许带1—2名随员参加会议。

(三)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列席人员,原则上应是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宾和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五)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六)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

(七)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会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离开会议室前交回。

六、会后事项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在会后2天内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核审把关后,呈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起草初稿后应送分线对应科室或议题主办单位会签。

(二)会议纪要印发范围是: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

(三)需以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报送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根据常务会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分口科室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主要审核是否按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修改)后,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科汇总统一送至市委办公室会议科。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交办事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办公室有关科室及时催办和督办,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每次常务会议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五)妥善保管会议原始记录、纪要,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会议议决事项须另向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下发“抄告单”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分管科(室)拟文交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七、会务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原则上应及时对外公布。

(二)公开方式

1.邀请新闻媒体参会并报道;

2.政府网站公布;

3.根据需要,会后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涉及特别重要内容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副市长、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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