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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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用两年时间对全市水库推行生态化养殖,即全市316座小(2)型以上水库禁止投放有机肥、无机肥、生物复合肥、饲料(青草除外),2000座左右山塘水库禁止投放有机肥、无机肥、生物复合肥。确保全市小(2)型以上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水以上,其中仙女湖、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Ⅱ类水以上。
二、基本原则
全市水库推行生态化养殖按以下原则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实施,以净化水源,确保水库水资源安全卫生。
1.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水库承包养殖情况,制定具体的生态化养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库生态化养殖工作。
2.产权归属原则。水库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水库的生态化养殖及管理工作。
3.维护稳定原则。各产权单位和乡镇在推行生态化养殖工作中,要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引导,稳定群众情绪,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实施步骤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市6座中型水库、41座小(1)型水库在2013年9月30日以前全部推行生态化养殖。
第二阶段:全市所有小(2)型水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推行生态化养殖。
第三阶段:到2014年底全部山塘水库推行生态化养殖。
四、工作要求
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是一项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从确保水库安全、还民“一库清水”、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将这一项民生工程办好,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水库推行生态化养殖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水务、环保、农业、监察、宣传、公安、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抓好各自产权管理范围内水库生态化养殖工作,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2.加大宣传引导。实施水库生态化养殖是一项利在当今、功及千秋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支持和理解。各地各单位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切实掌握有关情况,确保推动水库生态化养殖工作的有序推进。
3.加大执法力度。⑴市水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环保、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定期对全市水库推行生态化养殖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大水库水质监测,掌握水库水质动态。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监管,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推动水库生态化养殖工作。⑶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库中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饲料(青草除外)等进行水产养殖的,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推行水库生态化养殖工作将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和市水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口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工作目标分阶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加强检查考核,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以确保水库生态化养殖工作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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