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电信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电信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电信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电信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电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加强电力电信广播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6号)和《关于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的实施意见》(赣综治办〔2011〕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通信安全和切身利益,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护电信设施自觉性
近年来,我市电信设施保护及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全市电信系统安全运行。但是,各地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信系统的安全运行。电信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电信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大对辖区内电信设施巡视、检查力度,对电信设施产权单位在电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青苗补偿、电信设施保护区通道砍伐、违章设施拆除等情况,负责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电信设施日常管理维护
根据电信设施实际分布情况,按照电信设施保护工作要求,电信设施产权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巡线员队伍,明确各乡镇支局所巡线、护线责任,实行巡线、护线责任承包制,签订巡线协议,保障辖区内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电信设施产权单位应对电信设施配备合理的技防、物防设施。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将电信设施屡遭破坏的区域列入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地区,并实施紧急治安巡防,紧急治安巡防费用由当地政府和电信设施产权单位共同承担。对发生的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破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确保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畅通有序。各地要将基础电信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信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保护电信设施的模范人物和优秀事迹,树立先进典型;同时,及时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发挥专业巡线员、义务护线员等基层工作人员的作用,进村入户,面对面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电信设施的意识,营造保护电信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工作制度
要将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生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较严重的地方,实行考核扣分并适时通报;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先资格,视情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非法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的有功人员,由电信设施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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