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字〔2010〕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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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和委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提案,市政府已于3月31日召开了建议提案交办大会,将全部建议提案一次性交办到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详见附件1、2)。为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办理程序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办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规范完善的办理工作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和提案(详见附件3),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积极主动与重点督办领导沟通,亲自负责研究办理。要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要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听取汇报、认真学习,并开展专题调研。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商办理方案。办理方案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通过。落实方案解决问题后,主办单位拿出答复意见,征求建议人、提案人意见,再将答复函提交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最后正式答复代表、委员,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提高办理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对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出完成时间计划表,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对代表、委员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三、加大督办力度,严格限时答复
各承办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倒排时间,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按计划抓紧办理落实。协办单位在接到交办任务之日起1个月内要将办理意见书面送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接到交办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汇总答复。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各承办单位联系,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掌握办复进度;要配合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各主办单位要定期(每月10日前)将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办理意见、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督查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要向市政府及有关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
四、相关事项
1.答复函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类型。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B类答复函,要求在年底再向建议人、提案人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2.为便于工作开展,各承办单位要将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告知市政府督查室(电话:6442800)。
附件:1.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
2.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
3.2010年市人大(政协)领导督办重要建议(提案)目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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