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溪南芬铸件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文号:本政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溪南芬铸件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2010〕1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本溪南芬铸件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本溪南芬铸件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

为加快本溪南芬铸件产业园发展(以下简称产业园),市政府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2年内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用于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进行补助。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三、对在项目建设中企业垫付(应由产业园支付)资金的,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四、金融机构为入驻产业园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五、科技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对产业园内铸件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六、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七、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一站式”服务。

八、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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