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201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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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政发〔2014〕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代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五条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
(五)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审定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事宜;
(九)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六条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代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办公厅审核后,报市长(代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代市长)、副市长在有关单位上报的文件上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原则上也应由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意见。若意见有分歧的,应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长(代市长)审批。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市长(代市长)听取专题汇报。
(二)涉及城市规划、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
(四)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第九条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办公厅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主体文件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主体文件,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议案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草案等。
(二)相关说明。相关说明是指对主体文件涉及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的文件。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情况等。
(三)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和会签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附件一般不印发与会人员,由办公厅和议题主办单位各留存一套备查。
第十条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未经办公厅同意,与会单位不得在会议上擅自分发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办公厅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机关修改完善或者退回。
第三章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办公厅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提出常务会议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代市长)确定。
第十四条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市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名单由秘书长审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市长(代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原则上应由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指派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并报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法制、督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第十五条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除议题主汇报单位领导可带1至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第十六条常务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市长原则上应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分管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在常务会议上提交议题审议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
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审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言应贴近议题,言简意赅。
第十八条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和发放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四章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代市长)在充分听取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代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
第二十一条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代市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对于会议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各单位应按会议要求的时间办理完毕;对于会议没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事项的完成时限报市政府督查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四条办公厅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将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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