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区域卫生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区域卫生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区域卫生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区域卫生规划(2013—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丹东市区域卫生规划
(2013—2018年)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公平性和利用效率,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实施方案(2009—2011年)》(辽委发〔2009〕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配置标准的通知》(辽卫字〔20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人民健康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调控手段,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全行业管理的基础,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区域卫生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本地区卫生机构配置、医疗机构床位、卫生人员、房屋及建筑物、大型医用医疗设备、卫生经费的配置,以及卫生机构的布局和服务功能的确定原则。
第三条区域卫生规划发展的总体目标,卫生资源配置应以满足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居民健康,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效的、经济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基本原则,应体现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率原则、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原则。
第五条执行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任务,要突出卫生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分配效率,满足居民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达到卫生服务供需平衡;要强调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区域卫生规划覆盖全市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医务室。
第一章卫生机构
第七条卫生机构设置原则
(一)重点突出、结构协调的原则:按人口、健康状况等因素均衡布局卫生机构。卫生机构的布局要能够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及时方便地得到医疗服务。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康复和中医中药。逐步使卫生资源向农村转移、向预防保健转移、向城市社区转移、向康复医疗转移,使结构趋于合理、协调发展。
(二)能级清晰、职责分明、功能互补的原则:对卫生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达到优势互补。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卫生机构的设置要做到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等,在功能上进行互补,形成功能完整的卫生服务系统。有些功能相近的机构应该合并。
(三)可及性及公平性的原则: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居民需要、需求和服务半径,人口数量及交通等因素,使卫生机构合理布局,形成卫生服务网络,方便群众防病治病。
(四)满足需要、适度发展原则:做到数量和规模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以内涵为主,控制总量,注重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程度;本着近期适度控制和长远体现发展的战略思想,对各级各类机构进行规划和调整。
(五)分级管理原则:不同能级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任务、功能、规模、设施均有差别,形成多层次的网络;由政府兴办的卫生机构的设立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批。
(六)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第八条卫生机构设置及服务功能
基本维持原有卫生机构设置,对个别地区专科医院设置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其调整幅度不超过5%,其中要求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不低于20%。另外,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中机构设置不包括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医务室。
(一)农村卫生机构设置。
1.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卫生院,设县医院的镇可不设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以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
在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卫生院的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满足广大农民多样性的就医需求,实现政府办和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共同发展。
乡镇防保机构,每乡镇设置1所乡镇防保机构。乡镇防保为政府举办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防保机构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他地区乡镇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2.以县(市)为单位,设1所县(市)医院(综合医院)。需要并且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设1所中医院,县(市)可设1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县(市)医院应当是本地区的医疗中心和培训中心,承担当地人民群众疾病治疗任务和乡镇卫生人员的培训任务。县中医院要突出专病专科建设。
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卫生防疫、结核、地方病、卫生宣传工作,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县(市)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地区妇女健康保健和妇女生育保健、儿童保健工作。
县(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本地区的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城市卫生机构设置。
1.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提供转诊转院服务等,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国家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新建或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建,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2.城市市区按照合理布局原则设若干市级综合医院和按分工明确重点突出原则设若干专科医院。
城市医院承担全市人民群众疑难重症的防治,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诊,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医疗科研等工作。
3.城市各区设一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4.城市市区内设一所急救指挥中心,按服务半径划分设6个急救分站;设一所采供血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以及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全市的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及对县(区)级卫生执法机构的指导、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全市的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农村健康教育、重大疾病宣传防治工作。
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本地区重、急、危病人的院前调度转运、抢救等工作。
采供血机构,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采集和供应工作。
(三)康复医疗机构设置。
大力发展康复医疗,市、县(市)区、乡形成体系,市级设一所康复医院,县级医院可设置康复病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把现有闲置的部分医院床位转为康复床位。
大力发展社区康复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健康保全系统,全力打造最佳宜居城市。
第二章医疗机构床位
第九条医疗机构床位配置原则
医疗机构床位配置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适应不同病种、不同病情的需求。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健康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服务能力的影响程度,也要兼顾医院病床使用效率和合理利用度、城市人口流动、人口自然增长率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带来住院率增长的客观因素。
第十条床位配置
全市配置床位13789张,其中城市医院6106张,县级医院5383张,乡镇卫生院2390张,其设置标准为每千人口5.72张,其中城市医院、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分别为5.80张、3.60张、1.74张。
第三章卫生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卫生人员配置原则
医疗机构卫生人员配置,要突出人民群众就医的需要量和潜在需求量。结合医生结构、工作负荷、工作量和合理利用工时程度确定卫生人员。适当考虑城市人口流动和边远农村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城市医院还要分析90%以上病人留在基层医疗单位就诊的政策因素。
公共卫生机构是新时期卫生强化的单位,要逐步加强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力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丹东市是东部地区沿海地区、边境地区、传染病高发地区,应按高限1.5人配备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卫生人员配置
医疗机构卫生人员要达到14800人,其中城市医院7500人,县级医院4500人,乡镇卫生院2300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0人。其配置标准每千人口6.14人,其中城市医院每千人口7.23人,县级医院3.28人,乡镇卫生院1.67人。
公共卫生机构卫生人员要达到1401人,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36人,妇幼保健机构288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368人、健康教育机构24人、采供血机构85人。其配置标准每万人口4.83人,各类机构每万人口配置标准分别为2.63人、1.20人、1.5人、0.1人和0.35人。
第四章医疗机构房屋及建筑物面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房屋及建筑物面积配置原则
要严格执行医院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经济合理,防止建筑规模的盲目扩张。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面积配置
医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76.90万平方米以内。配置标准为:综合医院200-300张床位的,每床80平方米;400-500张床位的,每床83平方米;600-700张床位的,每床86平方米;800-900张床位的,每床88平方米;900张床位及以上的,每床90平方米。
乡镇卫生院,无床的每院200-300平方米;1-20张病床的每院300-1100平方米;21张及以上的,每床50-55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第五章医疗机构大型医用医疗设备
第十五条大型医用医疗设备配置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区域内所有大型专用医疗设备,无论何种资金来源与何种购置渠道,均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坚持能级适宜原则,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规模、业务水平、工作需要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配置相应档次的专用医疗设备。
第十六条大型医用医疗设备配置
甲类大型医用医疗设备按卫生部规划配置。
乙类大型医用医疗设备按省卫生厅规划配置。其中CT39台、MRI12台、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10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6台、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3台。配置标准每百万人口分别为16台、5台、4台、2.5台、1台。
第六章卫生经费
第十七条卫生经费增加的幅度要略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卫生改革与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建立主要领导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在规划实施的各个方面给予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能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卫生发展模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加大卫生投入
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促进卫生事业和谐发展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在保证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一定比例的条件下,同时应保证公共卫生支出占卫生支出的合理比例,并保持这一比例的逐年增加。要解决因地区间财力不同而导致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切实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和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探索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投入方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鼓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期内启动一批重大建设项目,以各级医院(含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建、扩建卫生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诊疗服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要完善人才引进、招聘、培养和管理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高学历、高技术人才引进和贮备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专家和学科带头人;提高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设立卫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广辟渠道培养人才,实行逐级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市级卫生机构的作用,有序开展基层专业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素质;运用政府奖励、重点资助等手段,引导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承担重大医学课题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加强依法行政
加强卫生执法力度,提高卫生执法质量,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和监督、监测检验技术手段,保证执法权威、公正、有效,并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热点问题组织重点执法。同时加强卫生法制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全民卫生法制意识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加强目标考评
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实行绩效考核。尤其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要进行量化考评,考核内容侧重于基本、基层、公益性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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