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号)文件精神及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和权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出台情况,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号)的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防止我市规范性文件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更具全局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是完成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对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基础性工作,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力求做到结构严密、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同时注意研究借鉴其他省、市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经验,切实提高起草质量。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政府审查前,起草部门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并经起草单位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查、指导、协调、督促职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退回起草部门再行完善。市政府法制办要不断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是否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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