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201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201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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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201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201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0月16日
阿拉善盟201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通过群众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扶持等措施,加快改善我盟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解决农村牧区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工作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相统一,既要按照转移发展战略统一规划,又要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要做到科学选址,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2.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
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牧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经济适用,安全节能。
在我盟农牧民住房传统及习惯的基础上,优化房屋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经济、节能美观、居住功能完善的住宅,切实改善人居条件。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定要做到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补助对象公开,具体工作程序公开,要听取群众意见,坚持民主评议,接受各界监督。
二、救助对象
本次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贫困户和其他农村牧区困难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按照村民(嘎查)委员会、苏木(镇)、旗(区)“三级审批、三级公示"的工作程序从各旗(区)调查上报的危房户中确定。
三、建设标准、改造方式和资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危改房屋设计建设要符合农牧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住房建设技术进步。
(二)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牧区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牧户自建为主,农牧户确有困难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重建户不得低于危改户的60%。
(三)补助标准
暂按2012年补助标准执行,待国家、自治区2013年度补助标准下达后确定。2012年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对试点范围内边境一线地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各增加2500元,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6000元。盟财政按每户2616元标准安排盟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用于全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中。旗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每户补助2616元。
地方不得从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盟、旗财政要按照自治区规定安排本级工作经费。
四、资金筹集、发放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个人自筹为主。
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牧区贫困户危房改造提供捐助和支持。
3.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牧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
4.整合各部门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规定要求的涉农项目,以推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开展。
(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监管,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给农牧民。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建设需执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并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目标任务
结合国家、自治区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计划和我盟各旗(区)实际情况,2013年我盟计划开展1000户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其中包括30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具体分解任务如下:阿左旗:危房改造49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180户;阿右旗:危房改造18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30户;额济纳旗:危房改造18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60户;示范区:危房改造15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30户。
六、编制规划和检查验收
(一)编制规划
由各旗(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建房标准和设计图纸,经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规划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各苏木镇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统一规划。在同一个苏木镇范围内整村推进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房屋应统一规划设计,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开发农村牧区旅游景点相结合,与美丽村庄建设相结合。建筑要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体现农村牧区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
(二)检查验收
各旗(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改造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盟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旗(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盟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总体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随时接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检查。
七、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研究,全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和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盟行署已成立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盟住建局),负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日常工作。
各旗(区)要充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抽调技术力量,采取措施,对危房改造项目依法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旗(区)要具体落实好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是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实行旗(县、市、区)长负责制,旗(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保做好日常工作。苏木镇政府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项目规划的制定等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三)落实责任制度。旗(区)政府是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各旗(区)政府要把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旗(区)、苏木(镇)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级负责、抓好落实。苏木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单位、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工程质量标准、建房标准、资金补助、进度要求、竣工时限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旗(区)危改领导小组要抽调人力,采取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专项推进。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旗(区)、苏木镇政府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列为政府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五严格、五不能”,即严格制度、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不能优亲厚友,不能瞒报虚报,不能挤占挪用,不能推诿拖拉,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施行政问责制,由于工作责任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五)健全档案管理。要注意收集资料,建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危房改造档案要严格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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