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27日

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创建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示范区创建目标,根据《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和《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各地区及所属乡镇、街道要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本地区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多功能剧场,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工作,确保达到创建标准。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创建示范区工作考核制度,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年度实绩考核,强化党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重点对责任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参与和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将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体系中。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宣传工作方案》;协调组织中央、自治区、市级媒体对创建示范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创新宣传手段,挖掘创建经验,展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成果。

(四)市委政研室负责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问题进行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创建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市编办、市公务员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负责研究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合理调整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优化岗位结构,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市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高于70%,各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高于80%。按照创建规划要求,各地区要保障苏木(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综合服务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至少有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

(七)市发改委负责将示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发展规划,负责创建示范区建设工程立项和审批。

(八)市经信委负责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途径提供各类公共文化信息资源。

(九)各地区、市教育局负责建设具有公益性、普惠性、服务性为主的社区文化学校,创建特色服务项目,发挥教育职能,以培训、教学、活动为主要内容,开展社区培训、教育、交流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搭建校园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十)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推进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课题的立项和评审等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设置,把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工作职责。

(十二)市财政局牵头,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负责制定各级财政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保障机制的政策,落实我市创建示范区工作所需启动资金和配套扶持资金,制定创建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创建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创建要求,保障嘎查(村、社区)至少有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协理员。

(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者技能培训和职业鉴定工作。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创建示范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把关,充分考虑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土地,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房,围绕建设规划,做好城乡土地规划指导工作,依法落实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单独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缴行政性收费;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按主体建设项目整体依法供地。

(十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负责按照《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和《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创建标准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建设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减免行政性收费。采取新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推进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指导监督建设工作。

(十六)市规划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负责按照《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和《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创建标准要求,简化工作程序,按照有关政策,减免行政性收费,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对新建住宅小区文化设施配套用房的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把关,严格审查社区文化设施配套用房必须按要求设计,满足文化服务功能需求等。在建设过程中,要求其文化设施配套用房与住宅楼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施工。

(十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和《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创建标准要求,简化工作程序,按照有关政策,减免行政性收费。加快公共文化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十八)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创建工作的整体策划、部署、协调保障工作;按照《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15)》和《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创建标准要求,协调、调度、督查、指导创建工作。

(十九)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打造群众体育活动品牌。

(二十)市国资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国有企业文化团队建设,培养企业文化团队业务骨干,培育企业文化团队发展。

(二十一)市委党校负责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内容的教学课程设置。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包头市文化信息中心网络设施和资源配置工作,将包头市文化信息中心平台与政府门户网站链接。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相关创建示范区规章制度的审订工作,推进示范区长效机制建立,并积极促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订。

(二十四)团市委负责针对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配合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青年志愿者队伍组建、培训管理工作,组建市、旗县区两级文化志愿者队伍。

(二十五)市科协负责开展“送科技下乡”等公共文化科普活动。

(二十六)市残联负责配合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时提供设置方便残障人士活动设施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经常针对残障人士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专题文化培训。

(二十七)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对创建工作中涉及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要达到国家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地区、部门、单位要把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创建示范区的合力。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为创建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制定规划,重点推进。各地区、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创建工作职责,科学规划、改进管理、强化服务。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把创建目标任务细化、量化,便于实施和落实,确保创建工作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三)积极筹资,多措并举。各地区、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各级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建设的范围,不断提高公共文化经费比例。畅通融资渠道,实行市场运作机制,通过招商引资、社会筹资、银行融资等方式,吸纳更多的资金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配置。

(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地区、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做好指导和督促。按照科学归类、分类指导的原则,带动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把握时机、创造条件、狠抓落实,掌握各个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有重点、分层次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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