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发〔2014〕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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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市政府进行了本届政府成立以来的第二次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通过清理,市政府决定现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04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6项,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26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6项,合并80项。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2014年4月18日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做好精简后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对市政府以往决定取消和这次清理取消的审批项目,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机关要与承接的旗县区审批机关及时交接,并认真做好项目下放后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级与旗县区实行分级审批的项目,市级只保留市本级审批权,应由旗县区进行审批的,下放到旗县区进行审批,并做好项目审批衔接监管工作。对国务院、自治区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该承接的承接,能下放的继续下放,要做到既能接得住、也能放得下,既不推诿、也不揽权。
二、全面加强清理后审批项目的监管落实工作
对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集中入厅办理。市监察局要做好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已调整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各项审批制度执行是否严格,要查找和分析保留项目中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审批责任,全面规范审批行为,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和现有行政服务事项,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管方式,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不断探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法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
三、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现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年度分类办理件数、办理时限等量化数据进行详细统计,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入厅办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下一步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提供科学可靠数据。对于具备入厅办理条件,拒不入厅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全面集中入厅办理。市政府法制办要随时关注国务院、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动态,做到下放一批、承接一批,公布一批、落实一批。并根据国家法律废、改、立情况,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切实做到动态监管、不遗不漏。同时要加强对旗县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使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真正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附件:1.市本级保留审批项目目录(104项)
2.市本级下放审批项目目录(36项)
3.市本级原审批事项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项目目录(26项)
4.市本级取消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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