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配置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配置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府发〔2014〕4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整改中央巡视组巡视我市期间和国家审计署审计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期间,提出我市煤炭资源配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下称《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监管力度,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中未建设且不能继续建设和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但建设规模未达到配置量应有规模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及时收回超配资源。

二、对预配置或预留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在预留期限内或投资框架协议中承诺的建设期内未建设或停建不能再建设的,收回预配置或预留的煤炭资源另行配置给符合条件的转化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如不按时报送视为项目建设无进展。

三、煤炭资源配置要严格遵循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的原则,促进煤炭资源整体布局、整装开发和集约开发,要优先在尚有余量的已规划井田内配置。尚未进行配置的整装井田应优先配置给转化量大的重点煤化工项目整体开发,严禁大矿小配、分散配置和选优弃劣等做法。

四、一个井田配置给多个项目主体的,各项目单位应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联合开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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