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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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奖励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奖励细则(试行)
第一条劳动竞赛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职工素质、推动企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充分激发全市各族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在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美丽发展、科学崛起、共享繁荣,建设幸福呼伦贝尔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应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职工通过参加劳动竞赛实现价值,获得相应的劳动收益。
第三条各企业要设立劳动竞赛奖励资金。劳动竞赛奖励资金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额度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商定。
第四条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由企业工会管理,专项用于奖励劳动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劳动竞赛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企业根据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公开、公正、公平,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健康开展,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向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成立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劳动竞赛活动。各旗市区也要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劳动竞赛工作。劳动竞赛具体工作由各级工会牵头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财政、税务、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八条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劳动竞赛表彰奖励专项经费和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九条呼伦贝尔市每年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具体表彰名额由劳动竞赛委员会确定。
呼伦贝尔市表彰的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旗市区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确定。
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先进集体授予对象是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旗市区、产业(系统)劳动竞赛委员会或成员单位。
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的授予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创造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
(二)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成果获得专利或呼伦贝尔市级以上职工职能技术创新成果奖的;
(三)在呼伦贝尔市级职工技能比赛中获得各工种第一名、在自治区、全国职工职业技能比赛中进入各工种前六名的;
(四)获得旗市区级以上“金牌工人”、“创新能手”、“首席员工”荣誉称号的;
(五)为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七)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协作成绩突出的;
(八)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获得“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呼伦贝尔市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的,由呼伦贝尔市总工会分别授予“呼伦贝尔市五一劳动奖状”、“呼伦贝尔市五一劳动奖章”,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各旗市区也要制定本地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或细则,对本地区劳动竞赛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二条全市事业单位劳动竞赛的奖励,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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