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通政办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2013年9月27日
通辽市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
为巩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
(一)市政府各部门责任
1.市政府设立“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式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审批事项(含服务事项)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按有关规定配备窗口工作人员;经市政府批准不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只对外设一个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服务规范。
2.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都要成立“审批办”,各部门要把审批服务事项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整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向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集中,做到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到位、部门对服务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系统监察到位。将行政审批专用章纳入“审批办”管理,使用严格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通政办字〔2013〕65号)执行。
3.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实施审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为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应事先公告。
4.推行政务公开。将每项行政审批的内容、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经办人员、办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5.各部门内部要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6.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申请人到其所属机构接受中介服务,并以此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7.实行“并联审批”。对于并联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申办对象。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联审会议、文件会签、发函或走访征求意见等形式,协调相关部门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完成审批事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主办部门的工作。
8.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要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部门行政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审批办”主任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联合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领导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领导协调。若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领导签字,如实上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裁决;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交政务服务中心裁决。
3.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
(三)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责任
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2.提高办事效率。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结程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对象,并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绝不允许让申办对象多次往返。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3.严守廉政纪律。不得借审批工作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和参加由申办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4.提供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到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行为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科室、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实施审批行为。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法对申请人从事被批准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行为内部约束措施,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的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行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市监察机关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评议员、特邀监察员及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府各部门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各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实名投诉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并严格保密。
三、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各部门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2.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对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借机摊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并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4.未按政务公开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办理结果等;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5.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发生上述现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限制的;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的;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违规审批的,以玩忽职守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领导未主动与相关部门行政领导沟通协商的,或相关部门行政领导未积极配合的,以贻误工作论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未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以压制批评论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责任追究
1.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之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之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根据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2.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申办对象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和参加由申办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以滥用职权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的责任:
1.在市监察机关及市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2.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3.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或两次以上有效投诉被查实的。
对市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内报市监察部门备案。
四、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的,由市监察部门及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机构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或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市监察部门查处。
(二)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0475—8835943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475—8910806、0475-8910855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475—891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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