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海东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

零差率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0年八月)

根据《关于将西宁市、海东地区列为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的通知》(青医改办[2010]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我区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区情、稳妥推进的原则,逐步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为群众提供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坚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供应、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环节配套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四是坚持“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综合补助”的原则,稳妥推进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工作。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四是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运行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合理规范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一是统一采购和配送基本药物。严格按省上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统一价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二是合理规范配备基本药物。按照《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要求,科学合理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三是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四是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抽检力度和监管力度,确保用药安全。

(三)实行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在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同时,城乡居民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

(四)实施时间。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五)补助方式。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经营所减少的收入由各县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上,今年可实行8月份预拨,年底根据基本药物的实际使用量和使用金额进行结算;明年起实行年初预拨,年终据实结算。

(六)严格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基本药物经营零差率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实行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技术含量、职业道德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管理,形成奖罚分明、运行高效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工作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等情况。

(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求各县在稳定现有医务人员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

(八)妥善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严格控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今后凡因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资金均由当地政府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又一时难以解决且急需贷款解决的,必须报请政府审核批准并明确还款来源后方能予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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