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州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北州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州审计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上级拨入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以政府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等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州审计局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应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应从财政部门获取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

部门和单位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未经国家审计机关委托对专项资金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内容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审计监督:

1、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重点审计专项资金是否逐级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滞拨的问题。

2、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审计项目是否按批准执行,有无擅自改变计划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情况。

3、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审计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资金绩效情况。

4、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重点审计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的问题;资金是否专户核算;有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

第七条实施审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以项目为单位,以资金为载体,从资金源头入手,按照资金的流向全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审计组对专项资金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依法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重要的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应向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审计查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在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专项资金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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