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和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建立联动机制工作。自2008年起,在全市建立了物价上涨与低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总水平面临较大上行压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联动机制,是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扩大到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规范指数编制。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更名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时科学合理调整和设置分类比重,精心编制价格指数,为挂钩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三)启动条件和标准。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具体标准如下:
1.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1)调整低保标准。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调整下一年度低保标准。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月低保标准=当地当年度月低保标准×(1+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
(2)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以季度为周期,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以后各季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不超过5%时,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季度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当地当年度月低保标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3。
2.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参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办法进行。
3.调整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优抚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与城乡低保对象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时间和标准一致。
4.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以年度为计算周期,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当年度临时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价格补贴标准=当年度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不超过5%,各县区可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增长幅度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各类社会救助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明确资金来源。联动机制启动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列支。
(五)完善工作程序。物价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并及时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实施联动机制的具体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发放。
三、认真抓好联动机制的落实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物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实施联动机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实施联动机制的政策措施;依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向政府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解决落实联动机制过程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级落实联动机制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物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制定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提出启动、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低保户详细名册和变动情况,负责发放社会救助对象临时价格补贴,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社区住户调查工作,协同财政部门参考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低保标准适时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组织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和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经费的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相关情况,并会同物价部门做好指数分析。
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