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济政发〔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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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强、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高的科技型企业,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精神,现就支持我市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一)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设高水平的自主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上述研发机构,以及新建省、市级院士工作站,市级财政按层次分别给予相应补助。企业研发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上述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政策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济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经济园区建设各类产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抓好鲁南工程技术研究院及其分院、鲁南煤化工研究院、山东省科学院济宁分院、中科院计算所济宁分所等重点平台建设。对新建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经市级认定达到建设标准后,根据平台为产业提供技术支撑或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鼓励各级政府积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建并经国家和省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规模和建设水平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县(市、区)设立科技创业社区,实现研发、培训、中试、公寓及各类配套设施的有机结合,建设创业政策、创业资源、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相融合的高层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二、加强企业产学研结合
(三)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或形成紧密战略联盟。企业产学研机构除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补助外,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级产学研专项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四)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到济宁建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并与市内企业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开展项目优先列入市级产学研专项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五)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延揽一批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国内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服务科技型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人才引进政策的,按政策规定予以兑现;对引进培养人才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大力支持传统产业大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等措施向产业高端转移,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档次,实现转型升级。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型自主创新项目,重点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七)支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和当年新认定的中国专利明星企业、国家和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八)支持企业牵头创制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10%—30%予以资助奖励。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市中区、任城区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市财政补助40%,其他县(市)的奖励由所在县(市)财政全部负担。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农产品名牌、山东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或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1个奖项进行奖励。
(九)科技型企业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市财政将该产品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通过扶持资金方式拨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十)科技领军型人才创办企业的,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最低50%、最高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允许和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最低70%、最高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四、完善、落实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十一)加大科技型企业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推荐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助,对需要扶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二)统筹解决科技型企业的用地需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为科技型企业发展做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及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对符合《济宁市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和列入市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市级以上自主创新专项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指标安排、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优先列入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从分配到各县(市、区)的土地指标中预留不少于15%,专门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建设。
五、优化企业创新环境,为全社会科技创业提供保障
(十三)积极支持市属科研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转制为企业。鼓励高校师生、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等携带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和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吸引初创期企业落户。经批准的高校在校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市内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其学籍。
(十四)提升对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功能。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入,通过新建孵化载体、对孵化场所进行提升改造等方式,不断拓展孵化面积,增强孵化功能。鼓励科技型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租金优惠。对于孵化器内的企业,其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十五)充分发挥科技金融作用,以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采用多种形式支持企业研发的优秀项目。利用天使基金、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等形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鼓励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鼓励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提供担保服务,并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贷款贴息和信贷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鼓励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投资,采取跟进投资或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在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和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全市科技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县(市、区)要制定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指标,将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科技型企业交流、学习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科技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强化对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力度,对工作突出的市直部门、单位、县(市、区)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附件:全市科技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附件
全市科技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梅永红市委副书记、市长
召集人:张继民副市长
李国山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贺永红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尤卫平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士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闫志强市教育局局长
张茂如市财政局局长
王建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绪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柳景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付学华市统计局局长
刘东波市金融办主任
刘东升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李亦军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何庆清市国税局局长
姜亚南市地税局局长
张庆军市工商局局长
张西周市质监局局长
郑现中市人行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贺永红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人员调整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总召集人审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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