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支持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等文件精神,2006年9月,国家统计局设立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以下简称青岛调查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青岛调查队自成立以来,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受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在调查工作中还遇到一些困难。为进一步支持青岛调查队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青岛调查队既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又是政府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的各类常规性统计调查工作,调查数据既满足上报国家需要,也满足青岛市一级用数的需要,反映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是我市制定政策规划、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青岛调查队主要承担着粮食、城乡居民收支和居民消费价格、房地产价格等各类价格调查以及规模以下工业、部分服务业等抽样调查工作,同时,还承担着国家布置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以及文明城市测评、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调查工作。保证调查队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推进全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配合青岛调查队开展各类统计调查工作
调查队从事的调查业务涉及民生各个领域,调查对象多为小型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户,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配合程度低。各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本区、市统计部门和镇(街道),配合完成好青岛调查队布置的各类报表任务和城乡住户收入等各类现场调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系统中涉及的被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好调查队布置的有关统计调查任务;配备统计调查人员,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三、保证青岛调查队承担地方调查任务所需的必要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地方政府要保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承担地方任务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市、区(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为青岛调查队开展的本级调查业务提供必要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协调处理好市统计部门与青岛调查队的关系
市统计局和青岛调查队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本市的统计调查事项。青岛调查队和市统计局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得重复调查。市统计局要与调查队联合部署相关调查业务,并为调查队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等必要的基础资料。有关统计数据按规定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数据为准;属于统计局统计的,以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支持青岛调查队依法独立调查和独立上报调查结果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统字〔2005〕158号)规定:“各级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积极支持青岛调查队依法开展独立调查及独立上报调查结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要大力支持青岛调查队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保障统计法规的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