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

泰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强化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切实抓好消防队伍、扑火装备和物资储备建设,落实好最严密的工作体系、最严格的责任制和最严厉的处理手段,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进一步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森林防火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督促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各级各单位要把责任分解,明确到人,层层严明责任、细化责任、落实责任,建立起“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组包山头、林片、墓地坟头”的防火责任体系。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度,发生森林火灾,在严查肇事者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县市区(林场)不能落实“双向责任追究”的,市政府将对相关县市区政府(林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除雷击引发的森林火灾外,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森林发生50亩以上(含50亩)森林火灾或出现1人以上(含1人)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森林火灾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严格落实处分期间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

从严落实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按时、足额向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由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管理。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国有林场,每个防火期向市政府防火指挥部缴纳防火保证金3万元。县以下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规定。防火期结束,不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且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火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退还,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的奖金;发生50亩以上森林火灾或出现人员伤亡事故,保证金不予退还;发生50亩以下森林火灾,或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扑火装备、物资储备等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酌情予以扣减。

三、严格落实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指令性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包括县乡两级森林专业消防队伍建设、队伍装备和防火物资储备库等,实行由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下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场)下达指令性任务的管理制度。下一级政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时限完成项目建设,并要重视和加强防火区路网、通讯、防火隔离带、扑火水源、应急救援线路、向导和导向标识等防火环境规划建设。不能按项目时限完成任务的,由下级政府(林场)主要领导向上一级政府防火指挥部写出书面说明,并签字承诺由此带来的一切问题由政府(林场)主要领导承担。

四、严格落实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实行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所包单位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包保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承担包保任务的成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在接到同级政府或政府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和服务,共同参与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凡下达指令后,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将按照《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本意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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