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发〔2010〕90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50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农村低保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新增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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