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公示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颁发《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市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五)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行政违法行为;

(七)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遵守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按照程序调查了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持证执法,是否按法定人数执法;

(二)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是否持相关文件,检查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

(三)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实施,有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的现象;

(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九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条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嫌乱作为、以权谋私的,移交市监察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将整改结果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十二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正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从事有损市政府形象活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总结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及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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