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9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晋中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扎实推动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和《山西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晋政办发〔2014〕8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对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坚决取缔关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整治范围

1.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

(三)整治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10.重点检查一个村或一个社区内有10家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作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二、明确工作责任

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公安、消防、安监、综治、工商等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将此次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2号)要求,认真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认真梳理本行业、系统、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录,全面摸清所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情况等。动员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派出工作检查组深入所属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要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专项治理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法律范围内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标准,统筹推进专项治理深入开展。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为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主体责任和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集中培训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

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经营业主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自查自纠、集中排查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由法定代表人、经营业主牵头的消防安全组织,由企业对照《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逐条逐项核查登记。

2015年1月20日前,相关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5年1月31日前,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由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牵头,工商所、综治办等基层力量参加,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并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要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该表格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县(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

(三)集中整治、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县级政府与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纠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效果。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县(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相关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县级政府解决不了的,市级政府挂牌督办,市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报省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直至隐患整改消除。

(三)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经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将专项治理纳入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市)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要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工作上形成合力。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信息交流。要建立上下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检查信息、资料便捷高效流转。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联络人,及时将整治情况报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整治情况、各项表格(表格的内容、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要求由市消防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另行发文),由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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