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3〕77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手段,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各矿产资源丰富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依据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规划体系。要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重在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四、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逐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将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推进矿业经济区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非法开采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同时,要广泛宣传,不断提高《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水平,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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