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和保持全市持续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形势,切实汲取临县“11.25”案件教训,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省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培训班上王君省长的讲话精神,以“认真务实、立说立行、团结奋斗”的作风,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民爆物品活动,维护正常的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燃放和正常的民爆物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秩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督查、舆论引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工作格局,推进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领域打非治违取得实效,实现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安全事故“零发生”,使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安全更加稳定好转,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更有保障,促进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储存、经营和合法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整治,市安监局负责具体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由张志刚局长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民爆物品的整治,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由赵平副局长负责。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市场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取缔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

工商部门依照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7〕21号《关于完善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负责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和摊位。

三、整治时间

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2月29日,为期三个月。

四、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重点区域

临县、文水县、交城县、汾阳市、交口县。重点整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行为。

(二)重点行业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存储、使用管理。

(三)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整治内容

1、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

3、经营的品种是否是准入我市厂家的产品;

4、经营的品种是否加贴了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四部门监制的准入标签;

5、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分包现象;

6、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7、所经营产品质量是否完全合格。

(四)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整治内容

1、以村为单位全面排查是否有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

2、运输烟花爆竹是否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3、运输许可证时限是否与运输距离相匹配,是否存在“一证多用”或借证使用;

4、运输的品种是否是准入我市厂家的产品并加贴了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四部门监制的准入标签;

5、大型焰火燃放是否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批。

(五)对民爆物品的整治内容

1、销售单位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仓库内外部距离、防范措施、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落实了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做到了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从业人员是否适宜所在岗位工作。

2、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是否载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是否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是否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

3、库存爆炸物品是否与其他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品和废旧弹药共存;是否超量储存;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看守人员是否坚守岗位;领用、清退物品是否输入计算机系统,并登记建档;库房内照明、电气设备、通讯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使用民爆物品爆破作业,作业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安排警戒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爆炸物品来源是否合法,登记是否清晰、准确;作业场所临时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5、市场上销售的民爆物品质量是否合格。

五、主要措施

(一)增强联合执法密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整治行动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增强紧密度,提高有效度,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检查合法烟花爆竹企业时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检查;排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时由公安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坚决予以没收;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或活动要坚决依法依规打击取缔到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化乡镇监管职能,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非法生产、存储、经营烟花爆竹主要集中在农村,采取家庭作坊式生产,利用自家住宅存储、经营,具有分散、隐蔽的特点。村级组织了解本村情况,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对打击取缔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安全有很大作用,因此要积极动员村级组织参与整治。乡镇政府直接联系农村,熟悉农村情况,强化其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乡镇打非治违的责任,是确保这次取得实效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建立和落实乡镇打非治违责任制。

(三)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排查治理

这次整治行动中,各级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先进检测仪器,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进行排查,对检测发现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全部予以没收、销毁。

(四)进一步落实好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和事,举报属实的要重奖举报人,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举报查实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处罚。

(五)加强燃放安全管理

依据《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规定,加强对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及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各种违法违规燃放要严肃查处。加大巡查力度,对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的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期间批准的燃放活动,要落实举办单位和燃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收缴涉危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

对非法生产、销售点使用的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全部收缴;对非法运输、携带爆炸物品要全部收缴;对公民个人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动员交出,不交出的要依法强制收缴;对关闭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在涉爆重点地区要逐村逐矿进行拉网式排查收缴,对重点人员要加强监控。对制贩民爆物品严重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发现涉爆非法违法人员,建立其个人档案,重点监管。

(七)加快破案进度,提高侦破率。

对已立案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要快侦快破,对由于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导致的爆炸事故,要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严格对责任人的问责。对非法购销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构成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对尚未侦破的涉危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责任,组织力量,尽快侦破。对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要组织查证,做到报必查,查必果,彻底查清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坚决端掉黑窝点。总之,要通过提高侦破率,加大惩处力度,纯洁涉爆领域,营造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燃放、使用的良好秩序。

(八)加强舆论的宣传和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和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私藏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实行为要严厉打击,以利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本次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经费,做到逐村逐户无一遗漏排查到位,彻底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检查,取得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给予治安处罚;对有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人逐一核查,迅速处置,经查实的坚决依法查处打击,决不姑息。对破获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要彻底查清来源,顺线追查打掉制贩窝点,摧毁制贩网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注意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促进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地整治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每半月(上半月16日报,下半月下月1日报)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重大、重要情报随时上报,以便安监、公安汇总研判。整治工作总结,在2012年3月5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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