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朔政发〔201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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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产运销秩序,巩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防止和杜绝煤炭税费流失,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在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煤炭产运销集约化、规范化、合同化管理,维护正常的煤炭产运销秩序。
(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煤炭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完善煤炭经营源头监管体系,服务煤炭生产企业,服务用户。充分发挥我市资源和通道优势,提升全市煤炭产运销行业的整体实力。
(三)进一步规范联合驻矿、驻场(指储配煤场,下同)监管工作,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市县两级经信、监察、煤炭、安监、公安、国土、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及朔州煤运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包括同煤、阳煤、晋煤、山西煤销集团、兰花集团、中煤、华电、国电燃料、山东龙矿等中央企业及省内外大集团在朔整合的矿井)的煤炭产品销售实行联合监管,采取驻矿、驻场的形式,实行双向合同及源头现场管理。
二、强化领导,加大监管力度
(一)实施联合驻矿、驻场监管。市、县两级公路煤炭销售管理领导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经信、监察、煤炭、安监、公安、国土、工商、国税、地税和朔州煤运公司等成员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实行现场监督。国税、地税、煤运公司实行驻矿、驻场合同管理及网络开票,并逐日逐车登记销煤量和煤炭流向,切实从煤炭生产的源头,堵塞税费流失。
(二)严格实行公路煤炭销售合同化管理和公路煤炭销售“四票”(煤炭销售票、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煤炭资源税已缴证明单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同步使用的办法,对全市煤炭产运销实行总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秩序。
(三)市监察局要按照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工作总体部署,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煤炭联合稽查组,对驻矿、驻场服务、税收、公路营业站点等进行联合稽查,严厉打击在煤炭产运销过程中的超能力生产、私挖滥采、偷逃税费、非法营运以及公路站点在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确保各种税费应收尽收。
三、强化煤炭运销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煤炭运销管理。在市县两级煤炭销售管理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托朔州煤运公司市、县(区)煤炭交易大厅的作用,做实煤炭经销双向合同的签订,做实煤炭销售信息的汇总,促进煤炭公开、公正、公平交易,调控全市煤炭销售价格、延伸煤炭服务功能;为国税、地税、煤炭管理等有关单位增设销售服务窗口,实行联合办公,为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税费征收监管工作。朔州煤运公司所属公路营业站点,要认真履行煤炭销售票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其他销售票据的查验补征职责;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要选派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门人员,充实到煤运公路营业站点和交易大厅,进行现场办公,做到税费应收尽收。
(三)进一步强化驻矿管理工作。朔州煤运公司以及各联合驻矿单位要做好驻矿服务和管理工作,要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产销统计报表到位,全面实行实拉实开(网络开票)。各驻矿单位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煤运公司要抽调业务骨干,驻矿现场办公,为煤矿出具全省统一使用的各种票据,及时提供煤炭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配合治超部门从源头做好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各煤矿生产企业要为驻矿服务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和扰乱驻矿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上站煤的销售管理工作。凡我市境内上站的煤炭,一律纳入煤运公司双向合同统一经销管理范畴。煤运公司要充分发挥政府赋予的监管职能,做好辖区内上站煤的源头监管工作,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票据,统一结算的管理办法,确保各种税费应收尽收。
(五)进一步规范中煤平朔煤业公司省内煤炭销售管理工作。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所属各矿凡通过公路、铁路销往省内的原煤、精煤及副产品,全部纳入朔州煤运公司统一经销管理范畴。煤运公司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实行建站或委派人员的办法,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票据,统一计量,统一结算管理。
(六)进一步强化电煤物流配送工作。朔州煤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市内电厂和市内冬季取暖用煤的物流配送和保障工作,规范运输秩序。逐步实行运输统一管理,运费统一结算,确保电厂和供暖用煤的数量和质量。要严厉打击偷煤、换煤、掺杂使假行为,确保电煤、热煤稳定供应。
(七)加强对储配煤场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储配煤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的煤场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经营的煤场,要派驻监管人员,对储售全过程进行监管。
(八)进一步加强民用煤的销售监管工作。朔州煤运公司对全市的民用煤进行统一票据、统一计量、统一配送管理,严防利用民用煤票套购其他煤炭及偷逃税费等扰乱煤炭运销秩序的现象发生。
(九)进一步规范煤炭运输秩序。朔州煤运公司要充分发挥公路营业站点管理及查验堵漏职能,发挥公正计量和运输协调作用,切实维护区域煤炭运输秩序,逐步规范我市煤炭运输和物流配送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煤炭产运销秩序工作,强化驻矿、驻场服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为全市煤炭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煤炭企业各种税费、基金不流失,足额入库,从而促进我市煤炭产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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