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12〕33号
颁布日期:2012-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六个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区(包括朔城区)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天气的天数力争高于去年;市区和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90%以上,努力实现2012年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让朔州大地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环境更宜人。

二.工作重点

以市区和各县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场环境质量大整治、大治理、大提升、大改善的攻坚战,重点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小区锅炉燃煤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建成区内河道污染问题;加快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退城进园步伐;继续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漏排、超总量排污、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城中村原煤散烧污染。全力推进城中村整体搬迁改造,对在2012年底前不能实施搬迁改造的城中村,要通过集中供热和调整能源结构,全面取缔城中村土小锅炉。

(二)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彻底解决市区和各县区城市建成区采暖锅炉原煤污染,实行集中供热全覆盖。市区、山阴县要大力推广热电联产供热,淘汰建成区内联片供热锅炉。不具备热电联产供热的县区,全力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工程建设,实现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全覆盖。今年上半年,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全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已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必须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制定切实可行计划,加快建成区内污染物排放企业整体搬迁工作。市、县两级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快城市建成区内企业整体搬迁和转型步伐;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审批除城市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的燃煤设施,确保城市建成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四)强化环境监管,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和燃煤设施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对城市周边地区工业企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依法采取停产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周边地区煤炭洗选企业、煤炭发运站、商砼站环境监管,对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停止运行措施。

(五)制定严格监管措施,解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各县区要制定和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覆盖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加强机动车监管,解决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污染监管,严厉查处砂石、土方、煤炭和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覆盖和沿途泄漏遗撒行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尾气检测机构管理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严格控制和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大机动车尾气环保合格标志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强制报废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严厉查处无尾气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七)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气化朔州”建设步伐。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制定工作措施,从落实气源和布设管网入手,全力解决城市建成区三产、居民、工业等用气方面需求,努力提高清洁能源覆盖率和使用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领导组,负责领导实施全市环境质监改善攻坚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攻坚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项目审核审批、资金筹措以及气源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和搬迁工作,相关煤、电、油、运、气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搬迁、限期停产以及集中供热气源的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淘汰黄标车、汽车尾气治理以及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区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工作效能、履职的监察和考核。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懈怠、完不成任务的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区集中供热管网和热源项目规划审定,城中村集中整治以及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控制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和调度,加强对各县区工业企业污染减排的监管和查处,承办市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力争2012年采暖期期间彻底根治冬季燃煤影响空气质量、损害群众权益的环境顽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质量改善。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当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完成时限、工作措施。各县区要按照晋政办发〔2012〕13号文件要求的时限完成方案制订,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调度制度。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县区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市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工作实行按月调度。各县区要确定工作调度负责人,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简报,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报告,11月25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五)强化督查考核。市领导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会同市监察局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各县区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施按月考核、按季通报、年度排名。对因攻坚行动进度缓慢导致环境质量状况明显恶化的城市,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懈怠、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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