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国函〔2012〕68号文件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指导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主要依据。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执行《规划》意识,严格按照《规划》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城乡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执法检查等必须严格依《规划》进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组织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报批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须服从《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

四、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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