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奇村和南高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奇村和南高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奇村和南高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69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奇村和南高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忻州市奇村和南高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奇村和南高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有效防范和查处该区域内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查处市区违法建设的通知》(忻办发〔2012〕74号)精神,结合区域建设和管理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奇村和南高片区为三级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为:东至南高村胡圆脑、南坪梁路以西;西至南云中河河道以东;南至顿奇旅游路以南500米;北至奇村二干渠以北500米。
二、审批程序
(一)奇村、南高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奇村、南高片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上建房(含新建、扩建或翻建),按照《忻州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忻政发〔2012〕23号),参照城中村建设有关规定,按审批程序办理建房手续。
(三)奇村、南高片区范围内宅基地建房要控制在二层以下,严禁超层数审批和建设。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已开工的,一律停工补办手续;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拆除。对无审批手续已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并补交各项费用,3个月内办完交清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未补办完有关手续并交清各项费用的,按照《忻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忻政办发〔2013〕4号)和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的先整改至符合规划,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责任划分
(一)奇村、南高片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先批后建的原则。对未批先建及其它违法建设行为,忻府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奇村镇人民政府和奇村温泉疗养旅游区管理处负具体责任,各村委会负直接责任,市规划勘测局负监管责任。
(二)忻府区人民政府对该片区范围内防范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第一责任,负责督促奇村镇人民政府和奇村温泉疗养旅游区管理处、村委会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有效防控,依法处置违法建设行为。需要市区两级配合执法的,及时报市规划勘测局。
(三)奇村镇人民政府和奇村温泉疗养旅游区管理处对该片区范围内防范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具体责任,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忻府区人民政府。
(四)各村委会对本村范围内防范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直接责任,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巡查、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做到随发现、随制止,并及时报告奇村镇人民政府和奇村温泉疗养旅游区管理处。
(五)市规划勘测局对该片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提供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
四、落实责任
(一)奇村、南高片区范围内防范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要坚持防范为主、查防结合、露头就查、依法严处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查得严、防得住、控得好。
(二)各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根据情况逐级报告,按职责处置。对确实难以控制、无力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市防范和查处市区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
(三)对因发现不及时、控制不得力、处置不到位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区别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隐情不报、阻碍查处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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