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全市安全生产的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市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主任全面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定期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会议,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市政府安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提出需市政府安委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受安委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安委会会议,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2.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环节实行监管。

3.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政府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4.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5.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7.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8.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9.负责批准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市经信委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促进安全生产,配合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要同办理环评、土地等手续一样,要求有关单位按程序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三同时”手续。

3.参与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5.负责批准开工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制定较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较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8.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9.负责全市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0.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对煤矿和其他行业安全生产专业人才的培养。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5.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市监察局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实施监察。

2.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组织对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4.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市司法局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履行对全市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督促、指导监狱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全市监狱系统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监狱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支持力度。

5.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全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经费,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指导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

3.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勘查和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开采勘查行为,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对被实施关闭的矿业权,依据实施关闭的决定意见,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井、对超越本矿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对资源枯竭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对不符合忻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新设立的矿山和对不符合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新设立的矿山的矿井关闭工作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十一)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督性监测。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5.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拟订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依法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5.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船舶消防、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

5.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职业驾驶人的资格准入、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9.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整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0.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及建立区段责任制的原则,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5.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市农业局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监测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市林业局

1.负责指导市直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3.负责局直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市直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1.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市卫生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4.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九)市煤炭工业局

1.组织研究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组织起草全市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煤炭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组织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2.指导全市煤矿生产技术工作,制定煤矿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煤矿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审批;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矿井报废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批;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指导全市煤炭安全监管;确定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4.贯彻省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审批;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指导全市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5.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日常监控;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纠察工作;落实全市煤矿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市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协调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7.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电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并监督实施煤炭安全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8.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的考核发证及上岗准入管理。

9.提出煤炭行业使用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他煤炭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负责全市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行业升级等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

10.负责市属煤炭集团(神达能源集团)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2.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搞好对企业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根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检查、督查。

4.参与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5.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二)市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工作。

3.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4.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工作。

5.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

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依法对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五)市安监局

1.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3.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民爆、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1.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省、市交流与合作。

13.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4.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局际联席会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局际联席会议。

(二十六)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起草地方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七)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备案。

2.依法承办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3.依法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八)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开辟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十九)市编办

1.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拟定与调整工作。

2.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三十)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一)团市委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十二)忻州煤监局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检查指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进行监察。

5.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7.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9.依法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实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管。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评注册工作。

(三十三)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管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四)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的管理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3.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

4.负责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三十五)武警忻州市支队

1.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三十六)市中小企业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

2.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3.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4.指导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十八)市交警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对全市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并通报相关部门。

3.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及考试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行政审批工作。

5.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承担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7.参与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九)市消防支队

1.履行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

4.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十)市农机服务中心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机事故抢险预案,拟定农机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

5.负责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配合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拖拉机带病作业、违章载客等行为。

(四十一)市政府应急办

1.负责及时办理向市政府、省政府报送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保证市政府和省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联络畅通,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中政府系统的应急值守。

2.协助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办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事项;协助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批示、指示。

3.协助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4.负责对《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审核。

5.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十二)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1.负责检查督促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2.指导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在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4.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参与市重点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市长任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它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忻州煤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武警忻州支队、市中小企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农机服务中心、市政府应急办、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市政府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局、市总工会、忻州煤监局、市交警支队、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及市安监局副局级干部担任。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全市安全生产的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指导协调各市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对口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市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直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议。视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适时召开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县级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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