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凉府发〔2010〕1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凉府发〔2010〕10号
会理县、盐源县、甘洛县、越西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我州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9年煤矿事故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川安办函〔2010〕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煤矿事故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川安办函〔2010〕18号)精神,针对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产煤县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省政府216号令)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州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努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健全监管机构。要着力解决煤矿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理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按相关要求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齐装备,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并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对每个煤矿企业都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个煤矿一个监管责任体系,定期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各产煤县2010年底前要建立县级监控平台,并建立健全和按AQ029标准升级改造单井监控系统,建立县级监管系统区域维修服务中心,确保煤矿监管系统的有效覆盖和正常运行。以上工作未到位的,各整合矿井不能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和竣工投产。
(三)各产煤县应建立健全煤矿应急救援队伍,配齐相关人员、装备,保障经费,加强管理与考核,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应急救援工作。
(四)以提高门槛、淘汰落后、严格管理为主要手段,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基层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提升煤矿基础管理水平。各产煤县政府要安排经费,专项用于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技改和关闭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管理
安监、经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一是加强证照到期矿井的安全监管。对证照到期的矿井,必须及时下达停产指令,落实停产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严禁证照过期失效矿井组织生产。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督促煤矿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积极做好煤矿证照延续工作,促使煤矿企业合法恢复生产。二是加强对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对开采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煤矿技改工作,一律不得进行施工,严禁出现一证多井(系统)的情况。三是对未取得合法经营权的煤矿不得下达经济指标,原已下达的必须进行纠正。四是积极推进高效矿井建设,提升煤矿安全条件。煤炭资源整合、独立扩能建设矿井,要同步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已经审批同意建设或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未按安全高效矿设计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和安全专篇,否则不予验收。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全州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卫生情况,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宣传动员工作,尽快全面启动煤矿标准化建设,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按期完成,提升矿井安全生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经委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技术改造,推进以钢代木支护方法和长壁采煤矿方法等技术改革,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要严格建设项目工期管理,切实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及矿井建设;严格施工条件,确保建设期间的安全;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严防煤矿不按设计施工或借施工整改之名进行生产。
国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国有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益门煤矿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技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防“以探代采”和非法违法开采。一是合理设置矿权,严禁一个矿体设置多个矿权,从源头上杜绝重叠开采等不合理设置矿权造成的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对煤矿探矿企业的监管,督促各探矿企业编制探矿设计,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探矿设计施工,保证探矿安全,杜绝“以探代采”。同时,要求各探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对探矿工程所出煤炭流入市场的有关规定销售工程煤。三是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煤矿井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彻底封闭井口,撤出全部生产设施,落实责任人员,设立警示牌,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因盗采和其他闲散人员误入井硐造成伤亡事件。四是要督促合法煤矿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严禁乱控、乱采和越界开采。
工商部门要按相关要求加强对营业证照的审核管理,对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证。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火工产品管理,依法打击盗采等不法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
三、完善制度,加强整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
严格执行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州、县、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复查、登记、公示制度和隐患整改责任体系,实施对重大隐患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一般隐患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较大隐患全程跟踪监管、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层层落实相关责任人,督促整改落实。
各产煤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煤炭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出煤矿通风,瓦斯、水患、顶板、机运等重点,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坚持瓦斯治理“十六字方针”,强化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各产煤县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力度,对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追踪报道。同时,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
四、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产煤县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目标任务,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监察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各产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管监察。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