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眉府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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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眉府发[2015]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特大疾病虽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群体,且遭遇重特大疾病的;
3.雷击、溺水、车祸(无责任者)、住宅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4.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也可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救助。救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在救助形式上,采取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二、规范临时救助管理程序
临时救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操作,严格把关,规范运行。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填《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申请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复查审核工作,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初审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调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
(三)审批。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较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救助物资的发放按规定登记造册,现金救助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来源。
1.中央、省下拨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2.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各区县按照人口规模设定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建立标准,辖区30万人口以上区县按照不低于100万元/年、30万人口以下区县按照不低于50万元/年标准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设立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3.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临时生活救助支出。
(二)严格资金管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统筹对接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经费等配置,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方便群众求助。各区县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提高办理效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切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统筹社会力量。各区县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和作用,通过设立、购买服务、协助公益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接帮扶对象、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开展临时救助,并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双轮驱动,扩大临时救助能量。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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