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绵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绵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7日
绵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及相关工作会议部署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每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上报自查情况。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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