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宜宾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政务信息是指由政府机关采集,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相关政务活动的信息,是各级政府了解情况、协调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务活动;坚持分层次服务的方针,以为本级政府领导服务为重点,同时做好为上级和下级政府领导及基层单位的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由其办公室或相关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息员,明确分工负责人。
(一)各区县政府必须建立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2名。
(二)市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信息工作负责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1名。
(三)各信息联络点应明确信息工作负责机构和专(兼)职人员,不得空缺。
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于每年年初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职责。
(一)围绕本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
(二)收集、编报、处理、反馈政务信息。
(三)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并向基层通报信息。
(四)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
(五)开展政务信息调研。
(六)负责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和目标考核。
第三章信息收集
第七条各级信息工作机构要认真遵循“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随时把握信息收集方向和内容,有针对性地收集各种重要信息,必要时可采取约稿、召开座谈会、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人收集等方式收集信息。
第八条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包括思路、目标、措施、进展和成效,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等。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包括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提出的新思路、开展的新举措、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特别是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等。
(四)国、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市专项工作推进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六)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思想动态及对策建议。
(七)年度总结和计划,每月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季度、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信息。
(八)大假期间旅游、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方面情况。
(九)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信息约稿。
(十)其他重大及敏感时期须向上级政府报告和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收集信息要注重调查研究和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在信息高度、广度、深度和全面性上下功夫,善于从动态信息中找线索、选课题,注意研究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注重收集问题建议、社情民意类信息,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十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逐条鉴别核实,及时准确地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上报。上报信息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签,特别重要的信息须经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为了信息报送的准确、及时、安全,除特殊约定外,信息报送一律通过四川党政网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信息报送系统或宜宾市网上办公平台资料交换报送信息,原则上不接收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信息。
第十二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每个工作日至少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报送5条信息。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每个工作日至少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报送1条信息;市级各部门、市政府信息联络点每周至少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报送1条信息。
第十三条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要点在1月20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经济运行动态信息要随时报送。
第十四条市级各部门向省上的汇报材料和全省专项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应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
第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同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的编辑,包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逐条鉴别核实、筛选、分类、加工、修改、整理,做到时效性强、事实准确、言简意赅,文字、标点符号规范,数字和计量单位准确统一。
第十七条加强信息分析研究,把不完整、浅层次的信息转化为较全面、深层次、分析性的高质量信息。对一般性或动态性信息,要深度开发,积极挖掘特色和亮点;对内容雷同的零散信息,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提炼,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对线索性的重要信息,要敏锐地追根溯源,挖掘和穷尽潜在信息。
第十八条被采用的信息,要迅速编辑、送审和上报;缓用的信息要分类归档,适时综合或调研;未被采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工作刊物,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审定,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
(一)刊物要讲求质量,精益求精,做到重点突出、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可定期或不定期出刊印发。
(二)信息刊物要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并适时销毁底稿。
(三)对有涉密内容的信息刊物,要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传递和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负责市政府《政务信息快报》编辑工作,每周二、周四出刊,印发至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或上级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专人及时向有关单位转达、催办和反馈。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各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政务信息目标考核制度,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工作每月要点制度、政务信息采用情况月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采编、审签、报送、保密、反馈、过错追究等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工作规范运转。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会、联席会等形式,加强政务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互动和沟通机制。
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
(一)明确政务信息工作专项经费,配备和更新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开展业务培训和调研。
(二)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帮助解决信息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制定和实施信息工作人员定期培训计划,可采取挂职锻炼、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培训方式,努力形成形式多样、实用高效的培训工作机制。市政府每年召开1—2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座谈)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让信息人员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了解政府工作动态。
(五)每个工作环节建立效能问责制,确保高效履职,高质量完成信息工作任务。
(六)创新信息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可设立采用信息奖励制度,调动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把业务精、事业心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关心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保持信息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完善集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统计、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七章信息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评比,评选表彰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市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通报全年政务信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考核计分原则。
(一)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快报》的“领导讲话”、“重要信息”栏目每采用1条计3分;“突发事件”、“参阅信息”栏目每采用1条计2分。
(二)市政府办公室业务资源网“图文信息”栏目每采用1条计1分。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采用的专报信息每采用1篇记5分。
第三十条考核加分原则。
(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信息》每采用1条计10分;省政府办公厅“要情专报”栏目每采用1篇计10分,《川政晨讯》“要情信息”栏目每采用1条计5分。
(二)被采用信息获国家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获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5分,获市级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分,领导分别批示的,按最高级别领导批示的加分。
第三十一条考核扣分原则。
(一)报送失实信息以及漏报、迟报重要信息的,在年度信息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10分,并在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0.1分。
(二)未完成信息约稿任务的,在年度信息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5分。
(三)未按要求完成专报信息报送的,在年度信息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10分。
第三十二条对迟报、错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和2次未完成约稿信息、信息严重失实的,取消本年度信息工作评选先进(优秀)资格,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连续1个月未报送信息的区县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各区县和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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