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2011年12月8日市政府四届四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宜宾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为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健康、协调、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宜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宜宾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十二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基本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坚持破瓶颈、求突破,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消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确保了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十一五”期间,全市新(改)建公安消防站5个、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站4个,企业专职消防队2个,新增市政消火栓643个,新增消防车23辆、专勤器材609件(套)、防护器具1203(套),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力量明显增强。“十一五”期末,全市共有8个公安消防站、8个政府消防站投入执勤备战。但也清醒地看到,全市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仍很突出,一些地方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社会化程度不高;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不相适应,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镇)快速发展步伐;消防车辆装备与日益繁重的应急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装备陈旧、更新慢、种类不全,缺少现代化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宜宾市是全国25个安全监控重点城市之一,产业门类较多,分布密集,危险指数较高,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消防应急救援任务十分艰巨。
(二)全市县域、镇域经济发展迅速,“三合一”(生产经营、仓储、住宿为一体)场所大量增多,这类场所大多缺乏消防设施,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不畅,管理混乱,成为影响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人口骤增,建筑物和火灾负载大量增加,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与城市防控火灾能力不足的矛盾更加凸显。
(四)全市高层、超高层、地下、大体量、大空间、异型建筑及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逐年增多,消防部队特种灭火救援装备更新升级较慢,给灭火救援带来新的挑战,灭火救援任务加重,处置难度加大。
(五)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消防管理体系不完善、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成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火灾多发的重要原因。
(六)部分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普遍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普遍,自防自救能力较弱。
(七)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老、弱、病、残、幼留守人员自身防火、灭火、逃生自救能力弱,农村、场镇零星亡人火灾多发。
(八)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问题的关联性、敏感性增强,特别是发生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场所的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不仅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影响,还极有可能通过网络和媒体传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宜宾市“十二五”规划和“产业宜宾、畅通宜宾、生态宜宾、人居宜宾”发展战略,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努力掌控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1.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2.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全面建立,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和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3.消防业务经费满足消防事业发展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建立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和隐患整改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继续得到有效遏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到2015年,重大火灾隐患改率达到100%。
5.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政府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合同制地方消防力量有较大发展,乡镇、社区、农村普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6.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农村和进景区工作普遍开展。“十二五”期间建成市级专业消防教育基地,到2015年,城市、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分别达到90%以上和70%以上。
7.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城乡消防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还清旧帐,不欠新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完成市119指挥中心、市防灾减灾应急训练基地建设,新建和迁建13个陆上、1个水上消防站,新增消防车(艇)60辆,所有区县均建成公安现役消防队。
8.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十二五”消防工作主要任务
(一)完善地方消防监管配套规章。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制定和完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农材、社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地方消防标准、规章、规范体系。
(二)深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量化工作目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兑现奖惩措施,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监管职能。
落实以防火安全委员会为基本形式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双重职责,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考核,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并落实信息互通、联合执法、联合审批等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质监、工商、文广、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要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四)编制城乡消防专业规划。
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市火灾风险和公共消防设施年度评估机制,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内容。对已编制的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2011年底前,启动县级(含)以上城市消防规划修订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完成;2012年底前完成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并对所辖乡和村庄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加快消防供水系统建设,2013年前市政消火栓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依托天然水源建成消防取水码头,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全部达标。
(五)加快公安消防队站建设。
把消防队、站建设作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标准全力推进建设,实现“县县有消防站”的目标。2011年,筠连、屏山、珙县消防站(含孝儿电厂消防站)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2012年,市119指挥中心(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战勤保障大队,南岸西区、翠屏区、宜宾县、兴文、高县消防站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2013年,竹海景区、向家坝电站消防站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2014年,第二特勤、南溪罗龙工业区消防站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2015年,临港开发区(水上消防站)、市综合应急救援基地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同步实现产业集聚区全部建有消防站,对所有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消防站全部进行升级改造。
(六)提升消防应急力量装备建设水平。
不断优化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在内的执勤车辆装备功能结构,逐步配置针对高层、地下、酒类、石油化工火灾的举高类消防车、建筑垮塌救援拖车、整装整卸式排烟车和泡沫消防车等各类专业消防车辆。市本级、各区县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多功能紧急救援支撑系统和装备系统。特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达到国家标准。
(七)创新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组织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明确1—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依托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大农村、城乡社区消防投入,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零火灾村镇”、“零火灾社区”创建活动,推行农村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指导自然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全面实施消防警务室战略,赋予农村、城乡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职能,积极开展“消防工作示范警务室”创建活动。
(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培训、资格考试内容;实行消防专业保安派驻制度,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消防控制室派驻消防专业保安。
(九)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自我评估,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积极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和上岗、轮岗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使,全面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十)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行业、分类别制定消防管理标准,重点加强酒类行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十一)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动态评价体系,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与单位安全评估、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保险费率评定等直接挂钩。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大型消防宣传活动。连锁经营的商场、酒店、餐饮等大型企业要实行集约式消防管理,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形式和制度,将消防安全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全面提升管理层次。
(十二)强化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
强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化工企业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四员”制度,对每一家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明确首席监督员、首席灭火指挥员;单位自身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末位巡查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灭火疏散演练。
(十三)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根据形势任务和地区特点,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和商业密集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专项治理,严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常态化检查与错时检查相结合,坚决治理堵塞通道锁闭出口、关闭建筑消防设施、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等重点问题,强化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四)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社会公告、限期销案制度。对公安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应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实施停业整改。将城中村、棚户区、建筑密集区等“乱点”纳入城市改造总体规划,确保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十五)全面普及消防知识。
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科技、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公益宣传义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公益消防宣传。
(十六)提高特殊群体火灾防范意识。
深化警校共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庄、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聋哑盲人、鳏寡孤独、农村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殊群体自救逃生能力。
(十七)深化消防专业技能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及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护、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依法取得经国家职业鉴定合格的消防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十八)深化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公务员和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社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九)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
积极整合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实力、应急预案、应急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实现市、区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有效对接,搭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一体化指挥平台。推行消防电子政务,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基层消防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2011年内完成一体化系统完整版部署推广,2012年底前完成信息化综合集成和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
(二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廉洁立警”的方针,建立与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便民化、效能化、实战化消防勤务新模式,提升消防部队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合同制消防队伍和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的力量增长方式,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推动发展专职消防队伍。
“十二五”期间,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产业聚集区等,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全部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或聘用专(兼)职消防员,参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员足额的工资、待遇保障和医疗、伤残抚恤政策。
(二十二)鼓励发展志愿消防队伍。
2013年底前,除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建成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队址和车库、有4至6名队员、有1部四轮消防水罐车、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兼职消防队,所有村庄、社区要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消防志愿力量,引导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与火灾隐患治理、提供消防安全救助。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消防志愿者队伍或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活动。
(二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精神,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责任制进行考评,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与地方财力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依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将石油化工、高速公路救援、电力抢险、燃气抢修、医疗救护、建筑工程等社会优势专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2011年6月底前,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全部挂牌成立;2013年底前,所有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要求。
(二十四)健全应急救援运行机制。
加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组织指挥、协同作战等联勤联动机制建设,分级制定综合应急响应预案,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关系,优化调度方式,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度和有效联动。各相关联动单位要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
(二十五)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基地,采取模拟推演、跨区域拉动和联合实战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由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市政府每半年、各区县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二十六)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许可服务水平。
按照“便捷、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许可模式,所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进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逐步建立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推行“阳光”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审批进度、许可结果“四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问效,全程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二十七)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消防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帮危扶困”服务措施,对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公益项目,突出服务和帮扶指导。成立消防技术服务队,深入社会单位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消除火灾隐患。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主动改进执法工作。
(二十八)进一步提升灭火应急救援服务水平。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灾害事故危害。落实灭火应急救援现场移交、群众评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规范灭火应急救援行为,提高灭火应急救援效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切实增强“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法制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为消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目标任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本地、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确定消防事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论证、评估,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进一步明确消防事业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合理使用资源,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和检查,并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各项规划任务。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